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關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法律咨詢:
檢察院查村委會帳,有人說給支書送了兩萬塊錢,但兩個當事人都說是借的,現支書已被刑事拘留,兩萬是高鐵兩家的賠償款,其中一家說是借的,但另一家說是給的,現在支書和說是借的那個當事人都被刑事拘留。支書是貪污,那個當時人是行賄,檢察院到家里收查帶了點東西走了,還不停叫村里其他人讓他們檢舉點啥,支書有冠心病和腎病,我們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
如果你代表村張,建議你抓緊想辦法看看有沒有法定的取保候審條件,然后制止村里的有別的人繼續舉報。
相關法律知識:
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