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某,原系某醫療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公訴機關指控稱:章某某在擔任某醫療單位主要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75.553萬元,收受賄賂58萬元,具體如下:
一、2010年7月,章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與A公司簽訂虛假的服務項目合同,非法套取公款75.553萬元。2010年至2012年期間,A公司總經理葉某將其中的60萬元提現并交給張某某。
二、2006年至2010年,章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幫助B公司中標其單位的采購項目,并在2009年至2012年間多次收受B公司負責人譚某某給予的現金共計38萬元。
三、2011年,章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受托幫助C公司中標其單位的采購項目,并收受該公司負責人劉某某現金10萬元。
四、2016年,章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助D公司中標其單位的采購項目,并于2017年3月收受該公司負責人李某某現金10萬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證據,據此認為章某某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章某某被帶走后,其家屬焦慮不安,想盡最大努力幫助章某某卻不知所措,深感迷茫。后經朋友介紹,了解到王平聚律師執業十余年,專注于刑事辯護,通過整合資源、關系組織建立了一支專業的刑事辯護團隊,有著強大的刑事辯護能力、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為此,家屬慕名前來尋求法律幫助,希望王平聚律師能幫助身陷囹圄的章某某。經過一下午的洽談,王平聚律師根據了解到的案件情況對本案作出了分析,初步明確了辯護思路、辯護方向,并詳細、耐心地解答了家屬所關心的問題,安定了家屬的焦慮情緒。章某某家屬被王平聚律師表現出的專業所折服,經過慎重考慮后,決定委托王平聚律師親辦本案。
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師第一時間前往看守所會見章某某。經過幾個小時的交談,王平聚律師從章某某處進一步了解到案件的細節,就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專業意見,并提出了初步的辯護思路、方向,章某某對此均表示認可、肯定,也充滿了信心認為該案在王平聚律師的介入下會爭取到良好的結果。
案件推進過程中,王平聚律師積極開展相關辯護工作:偵查階段,多次與辦案單位、辦案人進行交流溝通,就案件發表專業法律意見,辦案人表示會重視相關意見。審查起訴階段,王平聚律師在認真仔細研翻閱宗材料后,就案件存在的疑問與章某某進行核實,努力尋找案件的突破口;在摸清案情、吃透案件的基礎上,撰寫了法律意見書遞交給檢察院、檢察官,清晰地闡述了辯護觀點,引起了檢察官對相關問題的重視。法院審理階段,王平聚律師在拿到起訴書后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要點進行總結歸納,力求在辯護時做到有的放矢;及時會見章某某,向其確認是否對指控的事實有異議,并向其詳細分析了辯護策略;開庭前一天,再次前去會見章某某,告知其庭審技巧及注意事項。及至開庭審理時中,王平聚律師當庭發表辯護意見,要點如下:
1、雖然章某某沒有自動投案,但其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貪污罪行,該罪行與辦案機關掌握的受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應當認定其貪污罪成立自首,應減輕處罰。
2、章某某到案接受調查時,辦案機關僅掌握了其收受C公司財物的部分受賄事實,而章某某主動交代了其他受賄事實,雖不成立自首,但應視為確有認罪悔罪表現,應對其從輕處罰。
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罪數額提出異議,且章某某不存在索賄情節。
4、章某某歸案后認罪悔罪,其家屬已代為退還所得贓款,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認定,認為章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時,法院對王平聚律師提出的章某某具有自首、退贓、認罪悔罪等相關辯護意見合理有據,均予以采納,決定對章某某犯貪污罪予以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對章某某犯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
章某某及其家屬得知判決結果后,明白這是王平聚律師努力為章某某爭取到的最輕量刑,表示服判不上訴。同時對王平聚律師的專業水平予以充分肯定,對其工作表示滿意和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