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逮捕的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刑事案件分為以下3個個階段,
一.公安偵查階段
1、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有關案件情況;
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代理申訴和控告。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1、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2、查閱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3、調查和收集證據;
4、提出辯護意見;
5、向檢察機關反映意見。
三、法院審判階段
1、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2、查閱、摘抄、復制有關材料;
3、參加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提出關于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與公訴人質證、辯護。
4、接受委托參加二審(針對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提出關于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與公訴人質證、辯護。
每個階段對證據的充分程度的要求都不同。從公安局到檢察院再到法院,要求是逐漸增高的。你所說的補充證據,也可能是到了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