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因傷害父親致死或刑13年,又因一句玩笑一個誤會持刀報復致3死1傷,今被執行死刑!12月6日,四川南充,南充市中級法院根據最高法院核準,對故意殺人犯馮某依法執行死刑。
2020年2月2日晚,四川南充 順慶區小可巷居民樓發生命案,導致3人死亡1人重傷,其中兩人為兄妹,另兩人為夫妻,兇手馮某在案發3小時后被抓獲。
當晚63歲的馮某吃飯喝了六七兩酒,之后便告訴家人晚上不回來了。本想去買刀行兇的他,路過一個豬肉攤,見無人便將一把剔骨刀拿走。大約在七點鐘,先到了被害女子趙某住處,將趙某及其哥哥當場殺害。
之后馮某又來到了另一棟樓的李某夫婦家,將正在看電視的李某夫婦砍殺,導致李某丈夫蔣某死亡,李某重傷。之后逃至某醫院停車場,準備伺機再對另一人張某行兇時被抓。事后調查得知行兇的原因卻讓人唏噓不已:慘案的起因僅僅是因為一句玩笑、一個誤會。
原來兇手馮某一直未婚,無子女,與被害人都是鄰里關系。與受害人趙某關系還不錯,經常一起喝酒。案發前1月份,馮某與趙女士一起吃席期間,馮某開了一個低俗的玩笑,后來趙某以此玩笑在街坊鄰居建嘲笑馮某,導致了馮某懷恨在心,進而引發血案。
而被害的李某夫婦都是七十來歲的人,死的更冤。按照馮某事后的說法,他本來并沒有打算殺害李某夫婦,他的目標是“張某”,他誤將李某夫婦當成了“張某”的父母,這也是他后來跑到醫院準備繼續對張某行兇的原因。
而談及為什么想對“張某”行兇,更是一場誤會。馮某以為自己的二嫂拿錢給過張某,讓張某交給自己,他一直沒看到張某,以為張某要私吞這筆錢。事實上,后來證實并沒有給錢這個事情。
這已經不是馮某第一次行兇,在1988年就因為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更是在1995年因糾紛,故意傷害自己的父親致死,獲刑13年。
經過精神鑒定,馮某并沒有精神問題。經審理,2020年6月,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馮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定期限內馮某沒有上訴、抗訴。四川省高院復核裁定同意原判,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馮某執行死刑,賠償被害者及被害者家屬共計15萬余元。
那么,馮某對3死1傷1未遂構成故意殺人罪如何評價?
雖然傷亡結果表現為3人死亡、1人受重傷,但是從其供述的主觀看,他是對幾人都是有著要剝奪其性命的主觀故意。客觀看,馮某持剔骨刀對被害人無差別實施砍殺,其中一人未死,只是因為他誤以為已經死亡而已。
所以,主客觀都體現出他行兇的主觀在于殺人,對死亡的3人構成殺人的既遂,對重傷1人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
另外對于馮某伺機準備繼續殺害的張某,事實傷也屬于殺人未遂。因為他已經開始著手實施,躲在暗處,靜待被害人出現就實施殺害。因為被及時抓獲,才沒有得逞。所以,這也屬于故意殺人的(未遂)。
依據《刑法》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馮某無端殺人,導致了3死1重傷的極其嚴重的惡劣后果,同時馮某沒有自首情節,被害人亦沒有特別的過錯。所以縱觀馮某犯罪過程及情節,在量刑時應當依法適用死刑,并且是立即執行。
其次,為什么2020年2月犯案,2020年6月就被判處死刑,要等到2022年12月才執行?
事實上從案發至一審判決作出,僅僅四個月左右,這已經是比較快了。按照《刑事訴訟法》,一般程序刑事案件,期限為2個月,至遲3個月,但是對于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可以延長3個月。所以本案最長可以在6個月內審結,4個月符合法定期限。
一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有權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本案馮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抗訴。因此,一審判決生效,判處死刑的要依法履行復核程序。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的,應有省級高院復核后報最高院核準。
而關于死刑復核期限方面,鑒于對適用死刑案件的慎重,要經過全面的復核案情。因此對時限上目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目的就是希望準確復核每一起案件,尊重每一各生命,慎重行使剝奪生命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