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法的追訴時效
刑法的追訴時效,指的是依照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追訴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超過法定追訴時限,不應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
二. 四種不同的追訴期限
對不同的犯罪行為,刑法規定了四種不同的追訴期限:
1.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在五年之內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再追究;
2.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十年之內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再追究;
3.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十五年之內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再追究;
4.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二十年之內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再追究;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以上所指的法定最高刑的定義是:
1. 法定最高刑不是指罪犯應判決的具體刑期,而是根據罪犯的犯罪性質和法定情節,與其所犯罪行相對應的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處刑檔次中的最高刑;
2. 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指某種性質犯罪全部刑罰的最高刑,而是指某種性質犯罪中與該犯罪情況基本相適應的某一檔處罰的最高刑.
三. 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兩種情況
1. 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這里的“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主要是指以逃避、隱藏的方法逃避刑事追究.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逃避偵查和審判的行為,而是有的司法機關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繼續采取偵查或追究措施,以致超過追訴期限的, 不應適用本條規定.
2.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這里的”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是指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的情況.
四. 追訴時效期限的起算時間
兩種起算情況:
(一). 一般情況下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二). 特殊情況下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有三種情形:
1. 犯罪行為處于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里的“連續狀態”是指犯罪人在一定時期,以一個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
2. 犯罪行為處于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繼續狀態”也就是持續狀態,是指犯罪人實施的同一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接連不斷的狀態.
3. 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后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計算.這里的前罪和后罪并未限定為同一種罪名,只要構成犯罪即可。只要再犯新罪,前罪開始計算的時效期限就歸于無效,而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