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恃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 貪污罪 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 緩刑 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了下列情況不能適用緩刑
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一、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三、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四、屬于 共同犯罪 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五、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六、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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