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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冰糖和冰毒的故事
此案的嫌疑人楊某在我提審的時候辯解,其在接到購毒者求購冰毒的電話后,去超市買了一包冰糖,將幾顆冰糖塞入一個以前裝過冰毒的空透明塑料袋后,販賣給了“倒鉤”,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當場抓獲。從物證來看,現場從楊某處扣押的一個隨身提包中確實發現了一包已經拆開的冰糖,且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較為清楚地說明購買冰糖的時間和地點。從鑒定意見來看,該包白色晶體被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楊某解釋,由于該裝冰糖的透明塑料袋以前裝過冰毒,里面可能殘留一點冰毒的粉末,所以會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拿到此案,我的第一個想法是:做定量鑒定。由于上海市毒品檢驗中心對此類零包販毒案件作出的鑒定意見均為定性分析,那么這包白色晶體中如果確實如楊某所說只有一點冰毒的粉末也會被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從而被整體認定為冰毒一包。為了查清楊某的辯解是否屬實,最直接的方法無疑是進行定量鑒定。根據2007年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聯合頒布的《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應當做毒品含量鑒定。但是根據2008年最高院《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五條規定:對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摻假或系成分復雜的新類型毒品的,亦應當作出毒品含量鑒定。故檢審階段,我以此為依據,要求公安機關對本案中楊某販賣的白色晶體進行甲基苯丙胺定量檢驗。但最終上海市毒品檢驗中心答復,其對毒品作定量檢驗有數量須達到300克以上的要求,故本案中的涉案白色晶體無法進行定量檢驗。審查逮捕期間內,由于現有證據無法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辯解,最終認定楊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其作出不捕決定。
本案中,由于無法證明這包白色晶體是否如楊某所說的由冰糖冒充冰毒制作而成,那么楊某是否存在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也就無從被證實了。因此,此類摻假販毒的案件必須要進行定量鑒定,才存在客觀性證據的基礎。零包毒品案件可以說是審查逮捕案中最常見,通常也最簡單的案件。每一個零包毒品案件都會有查獲的涉案毒品作為基本的物證,同時有相應的鑒定意見證實該包毒品中檢出某種毒品的成分。公安機關制作的購毒者的證言和抓獲民警的證言往往也是高度的一致。此時案子看上去似乎無懈可擊,但是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或者提出其他辯解,就應當引起承辦人的高度重視,若現有證據無法排除其無罪辯解,就應當存疑不捕。市院一位受人尊敬的老檢察長寫過一篇《守防冤假錯案之司法底線》,此文中提到“排斥異見,不重視當事人以及辯護人的辯解和質疑是冤假錯案產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越是常見、簡單的案子,就越要重視犯罪嫌疑人所提出的辯解。
案件二:丟失的煙盒——沒有不重要的物證
被指控販賣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劉某到案后從第二次訊問筆錄開始翻供,其辯解案發當天是一個叫“毛頭”的男子將一個諾基亞手機及一個煙盒交給其要求其送至本市某處,將煙盒交給一名女子,自己并不知曉煙盒中藏著一包海洛因。但在案卷材料中,公安機關予以扣押的只有一包白色粉末,沒有劉某所說的煙盒,也沒有用于聯系的諾基亞手機。
閱卷后,我馬上和承辦的民警進行了溝通,抓獲現場的民警稱,案發當時那包海洛因確實裝在一個紅雙喜煙盒中,民警查獲毒品后就直接將煙盒丟棄了,只是對毒品進行了扣押。而那部用于聯系的諾記手機,民警已經發還給了劉某家屬,據劉某的家屬稱已經被一個自稱是劉某朋友的人拿走了。
本案中,小小一個煙盒,看上去似乎與本案的關系微乎其微,但事實上,就是這個煙盒,讓我們可以合理地懷疑,犯罪嫌疑人對煙盒內的物品并不知曉。零包毒品的外包裝物,常見的有煙盒、塑料袋、餐巾紙,公安機關在扣押毒品時往往對其不予以重視,結果在犯罪嫌疑人提出主觀上不明知的辯解時,缺乏相應的物證予以核實,最后給審查逮捕造成了證據上的窘境。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22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本案中的手機、煙盒,看上去似乎是普通的包裝物、隨身物品,但事實上,對案件后續的調查卻可以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尤其是那部劉某用于聯系購毒者的諾基亞手機,更有可能隱藏著證明劉某是否有販賣毒品故意的關鍵證據,同時也是尋找那個將毒品交給劉某的“毛頭”的重要線索。最終,由于無法證實劉某與收取煙盒女子的聯系情況以及該手機是否由劉某使用,證明劉某存在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證據不足,我們決定給對劉某不予批準逮捕。
“罪以供定”是中國封建時期的刑偵思想,但事實上就是在今天,很多公安機關承辦人仍然把口供作為最有效的直接證據,殊不知最不穩定、最不可靠的證據就是言詞證據。對于控制下交付的零包販賣毒品案件,案件中的主體一般有販毒者和購毒者兩人,購毒者即案件中的證人,一般與公安機關配合對販毒人員實施抓捕,俗稱“倒鉤”。一般情況下,“倒鉤”的證言都和抓捕民警的證言相互一致,此時民警往往就著眼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只要對象承認了,這個案子似乎就無懈可擊了。但實踐中,這種案子只要犯罪嫌疑人后期一翻供,由于缺乏相關客觀性證據的佐證,案子有時就會出現致命的問題。因此,零包販賣毒品案件雖然證人證言充分,但是取證的重心必須是在書證物證等客觀性證據上面。
案件三:摒棄思維定勢,沒有證據一切都是空談
作為偵查監督部門的承辦人,公安機關可以說是我們在辦案工作上接觸最密切的外單位。同為司法工作人員,我們從內心上來講一般會比較信任承辦的警察,這種信任甚至延續到了對案件事實的描述上面,同時警察習慣性的有罪推定思維也或多或少地影響到了審查逮捕的承辦人。此時,作為審查逮捕案件承辦人必須獨立、清晰地進行證據審查,對案件進行自主的思考。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陳某販賣毒品一案,據民警介紹,系技偵總隊通過技偵手段監聽到了陳某與某購毒女子之間販賣毒品的經過,且該女子也對陳某作出了指控。但是,由于技術偵查措施的相關保密規定,公安機關無法將其所謂的監聽材料交承辦人審查,甚至無法將該證據轉化為書面證據。最終,在陳某拒不供認,僅有購毒人員一方指控的情況下,我們認定陳某涉嫌販賣毒品罪證據不足,對其不批準逮捕。
美國俄亥俄州前檢察總長吉姆·佩特羅在《冤案何以發生》一書中寫道:“導致刑事冤假錯案發生的原因在于,我們總是有著這樣的司法迷信。每個犯罪嫌疑人都會聲稱自己無罪。我們的司法體制很少冤枉好人。錯誤的決定會在后續的訴訟程序中得到糾正。每一個司法環節的人員都是堅守職責的。”因此,承辦人面對一起報捕案件,不能靠著對警察的“信任”來認定事實,沒有實實在在拿到眼前的證據,即使警察再怎么介紹,也不能據以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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