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律師團隊
01 P2P涉案公司前臺、實習生、保潔人員被要求退還工資、獎金的行為引發爭議:
自2018年P2P不斷暴雷以來,可以看到公安刑偵部門積極作為,以強力摧枯拉朽之勢展開偵查,尋找固定嫌疑人犯罪證據;同時,通過發布警情公告,要求網絡借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人退繳工資、提成、獎金等贓款,爭取從輕處理。可以說警方的傾力打擊活動深得民心,很好地遏制了不法P2P行為,積極為被害人挽回損失。
但是,警方在辦案時對公司所有人員收入所得予以凍結、要求退還“一刀切”的方式,未對追繳對象加以區分,也引來了社會民眾的質疑。
2月28日,紅上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上海市公安局黃埔分局立案偵查。在警方要求紅上公司高管及未參加催收工作人員退款名單中,竟然還有前臺、保潔以及實習生。
02 何為贓款?贓款的性質由誰確定?
刑法第64條中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最高法也出臺規定: 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也對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的四種情形予以追繳做出了具體規定;
由此可見,被追繳的贓款的范圍包括: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
而被追繳贓款贓物的對象僅限于兩類:犯罪分子;被法院認定的被執行人。
03公安機關是否有權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財產財物系贓款贓物?
P2P公司連環暴雷,公司高管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工資、提成、獎金等傭金的性質,是否屬于贓款,必須由國家授權的特定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通過法定程序做出的生效判決來確定。因為贓款贓物是以違法犯罪行為的成立為前提的。如果被追繳對象不是法院經過審理后認定的犯罪分子,就不能得出被追繳對象的行為是違法犯罪,因而通過該行為獲得的財物的性質就不能認定為贓款贓物。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只有經過法院依法審理,依法做出被告人有罪的判決之后,被告人犯罪行為非法所得財產才能認定為贓款贓物。
而在此之前,在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是無權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認定為贓款贓物,進而要求追繳的。
這也可以從我國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公安機關的任務中看出,公安機關有權進行法定的訊問、搜查、鑒定、通緝等偵查措施,其中沒有追繳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公安機關的任務的規定中,也沒有一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追繳贓款贓物的職責。
04 公安機關要求P2P公司員工清退傭金,應當對被清退對象進行區分:
在實務中,最終被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等犯罪的P2P涉案公司,存在把部分非法所得以獎金、提成等方式獎勵給相關高管、銷售人員。故相關人員的傭金里體現出可能構成犯罪證據的證據價值。
誠然,公安機關出于節約辦案費用,迅速查清案件事實,積極挽回被害人損失,也為最終或被認定構成犯罪的涉案人員提供退款退賠,爭取從輕處理的機會,從而發出公告,敦促公司相關人員退還工資、獎金、提成等傭金。
但是,公安機關的辦案方式,也必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受諸如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比例原則等相關活動原則的約束。如此,既能雷霆風行及時打擊犯罪,又不會對不構成犯罪的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新的損害。
這體現在,在要求P2P公司相關人員退還傭金的活動中,充分考慮到公司前臺,保潔,實習生等相關人員,不同于公司高管、銷售人員,其傭金性質完全可以認定為其基本工作的合理勞務報酬。其次,在類似案件最終經過法院審理后,涉案公司前臺、保潔、實習生等人員通常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既然在公司中的職務行為不構成犯罪,那因職務行為獲取的工資、獎金等傭金的性質自然也不會上升構成贓款贓物,而最終被追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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