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河北人,其為進行詐騙活動,組織李某某、江某某、孫某某、林某某、何某某等10人假冒中國移動等三大運營商話費積分兌換中心,虛構話費積分,已積分兌換手機并贈送話費的由頭誘騙不特定的手機用戶上鉤,進而以劣質手機冒充高檔智能手機,騙取受害人錢財,累計詐騙數額達3千多萬。張某某通過成立了三大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作幌子方便進行詐騙。何某某,湖南人,在張某某詐騙團隊充當著為犯罪團伙“A公司”尋找場地,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為話務中心采購劣質手機作為詐騙使用的道具的作用。公安機關認為何某某為張某某詐騙提供幫助,是從犯,構成詐騙罪。何某某在被警方抓捕后,其家屬來找王平聚律師團尋求法律幫助。王平聚律師團在接受委托后,積極會見當事人何某某了解案件具體案情,且積極與公安機關交涉進一步了解案件案情。在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階段,王平聚律師團隊向檢察院提交了一份“懇請不批捕何某某的法律意見書”,主要理由如下:
一、何某某不是涉嫌詐騙的A公司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不能以此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責任。何某某是A公司的掛名投資人,其沒有參與A公司的管理,沒有從A公司領取工資,也沒有從A公司獲取分紅。
二、 何某某不是涉嫌詐騙的B公司進行詐騙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不能以此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責任。何某某之前是在D公司工作,2014年5月份,D公司的老板陳某叫何某某去A公司、B公司作招聘工作。其工作的方式是和幾個同事一起在公司所在的工業園門口擺一張桌子,如果有應聘的人員,就將應聘人員介紹到公司去面試。而對于被聘用人員的具體工作何某某一概不知情,其從事的招聘工作不涉及詐騙,對A公司和B公司詐騙的事情也不知情。
三、何某某不知道其所采購的手機是三無產品,對D公司、A公司、B公司利用其采購的手機進行詐騙的事實并不知情,其沒有詐騙的故意,因此也不構成詐騙罪。何某某在D公司的工作是采購,其采購的流程是,老板告訴何某某需要采購的手機特點、價格,然后何某某到市場找到兩三家符合要求的手機后,將樣品帶回,由老板確認一家供應商。之后何某某就將這家供應商的名稱、手機價格、型號等信息告訴公司的商務部,其采購工作就完成。至于手機的質量、產品相關證明等由公司商務部負責核實,不在何某某的工作范圍內。 四、何某某一直以來是從D公司領取固定的工資,其工作是由老板安排,其是A公司的掛名投資人,沒有任何分紅。何某某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構成詐騙。懇請貴院不予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