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也是最古老的一種刑罰。
我國刑法貫徹保留死刑、堅決少殺、防止錯殺的政策,適用死刑必須非常慎重,把判處死刑立即的范圍縮小到最低限度,根據這些原則,死刑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刑法分則對于可以適用死刑的條文作了嚴格的限制,如對可以判處死刑的,都規定了“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情節特別嚴重”、“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等等。
2.死刑案件判決后,必須經過復核程序核準。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對于保證死刑的正確適用,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有重要作用。為了依法及時打擊現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3.死刑的執行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關,防止差錯。
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
(一)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判決應當遵循以下程序性規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
2、原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
3、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4、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5、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7、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8、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二)死刑執行監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