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陳瑞武結束了自己十年的看守所歲月,自己的殺人罪名也得到洗刷。但至今,在申請國家賠償獲立案4年多后,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仍然未給陳瑞武最終的賠償結果。對于原因,廊坊市中院未作回應。
2000年,霸州市勝芳鎮劉德成一家三口慘遭滅門。2001年至2007年,陳瑞武等4人三次被錯判殺人。2011年,河北省高院徹底推翻廊坊中院的判決,陳瑞武等4人無罪釋放。
審訊:手搖電話電擊逼供
陳瑞武回憶,2000年12月25日左右,在自己的黑龍江呼蘭縣老家,自己養的狗突然集體狂吠。陳瑞武以為是門外有人偷狗,帶著鐵棍打開門。他見到門口有黑影就想拿鐵棍打,卻發現有兩支手槍指著自己的頭。門外的四五名警察身穿便衣,開的黑色轎車沒有警標。陳瑞武當時就蒙了,被警察帶到了當地派出所。這時,他才知道抓自己的是廊坊的警察。當天夜里,陳瑞武就被帶往霸州市刑偵大隊。
陳瑞武對前街一號(ianjieyihao)記者說,在刑偵大隊,民警問他是否參與了12月22日在霸州市勝芳鎮的一起兇殺案。在這起兇殺案中,勝芳鎮勝堂路的劉德成一家被殺。其中,妻子王俊玲、兒子劉根在22日凌晨4點左右被繩索勒死。丈夫劉德成于22日下午5點多,在家中被人用鈍器猛擊頭部死亡。民警告訴他,他的小舅子魏春江供述,2000年8月間,陳端武就密謀過搶劫劉德成一家。
陳瑞武表示,自己對劉德成一家的死并不知情,自己更沒有參與殺人。但是,警方并未認可他的的說法。陳瑞武說,警方為了獲得自己的認罪口供,對自己刑訊逼供。主要方法是,用老式手搖電話機的線纏繞在自己的各個部位,通過手搖電話發電,用電話線電擊自己。有的時候,還用鈍器敲擊自己的髕骨,或者用鐵銼反復刮自己的肋骨。刑偵大隊還更換審訊人員,要求陳瑞武描述一下被審訊后,心臟和頭部是否有不適。參與訊問的民警事后告訴陳瑞武,這些不適癥狀可以作為一旦他發生生命意外,被認定死因是心臟病猝死、腦出血的證據。
雖然遭受了刑訊逼供,陳瑞武始終未做出有罪供述。但是,因為同一起案件被審訊的其他4人中,有3人做出了有罪供述。這四個人及其家屬均向前街一號(ianjieyihao)記者反映,受審者均遭受了手法相似的刑訊逼供。
判決:繳稅單成翻案關鍵證據
雖然做出有罪供述的3人在2002年的第一次庭審時均當庭翻供,且警方沒有掌握兇手指紋、DNA等關鍵性證據,但是陳瑞武等人仍然被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為劉德成案的直接參與者。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因為嫌疑人王曉敏懷疑,和自己姘靠的王玉振與被害人王俊玲有不正當性關系,因此心生怨恨,要求前戀人尚志紅雇兇殺人。尚志紅就聯系了連襟原偉東,原偉東又聯系了同鄉陳瑞武,和勝芳鎮本地人楊洪義組成了殺人“謀劃小組”。12月22日凌晨作案時,楊洪義在外望風,原偉東和陳瑞武潛入劉德成家,用繩子勒死了王俊玲和劉根,并一直藏在劉德成家中。下午5點多,劉德成下班回家后,又被原偉東用爐條打擊頭部,被陳瑞武隨身攜帶的尖刀扎中頸部死亡。陳瑞武等五人全部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陳瑞武等人上訴后,河北省高院認為案件證據不足,發回廊坊市中院重審。在沒有增加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廊坊市中院2004年的第二次判決卻出現了變化。尚志紅雇兇殺人的動機變得模糊不清,王曉敏犯故意殺人罪被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無罪釋放。法院只認定尚志紅是受人之托雇兇,究竟是誰人所托卻未查清。楊洪義因為只是望風,沒有實際參與殺人,改判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尚志紅因為只是雇兇,沒有直接參與殺人過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陳瑞武等人二次上訴后,河北省高院再次將案件發回重審。廊坊市中院的第三次判決基本維持了原判。但是,陳瑞武等人依然選擇上訴。
前街一號(微信號ianjieyihao)記者從陳瑞武處了解到,陳瑞武之所以如此堅持自己沒有殺人,是因為案發當時自己根本不在廊坊市境內,而是在黑龍江老家。當時他是陪原偉東回鄉繳納農業稅。他在審訊期間就把實情告訴了警方。但是檢察院和法院卻認為,陳瑞武等人敘述的回鄉繳納農業稅的情節恰恰反映了他們作案的“狡猾”。
三份廊坊中院做出的判決均認定,原偉東和陳端武是以回原籍交農業稅為名,佯裝離開勝芳鎮,制造沒有作案時間的假象。實際上,他們只是離開勝芳鎮去了天津、堂二里鎮等地,于案發前一晚又潛回勝芳鎮。
在此案第一次審理之前,陳瑞武的父親就向警方和法院提交了一項證據。原偉東在村里繳納農業稅的時候,村里的會計給他開了一張稅票。稅票上的日期恰恰就是案發日12月22日。但是警方卻拿到了開票會計的口供。會計供稱,開票的實際日期是12月24日,之所以顯示是22日,是原偉東要求她改的。法院因此沒有采納稅票作為對陳端武有利的證據。
一審判決以后,陳端武的代理律師賈磊到陳端武的家鄉實地探訪,找到了村會計開票的存根。這名仔細的會計在每張存根上編了兩次號,兩次號都是連續的,中間沒有缺失。而比原偉東稅票存根編號大一些的存根,顯示的繳納日期都是在12月22日。賈磊認為,這就能夠證明,村會計的證詞不實,稅票確實是22日簽字的。他將這作為關鍵證據再次呈送法庭。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見到這份證據以后予以采納,且沒有繼續發回重審,而是在2009年11月12日作出終審判決。河北省高院認為,陳端武等人殺害劉德成一家的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陳端武、尚志紅、楊洪義無罪釋放。原偉東還牽涉其他案件,沒有被釋放。
2011年11月4日,陳端武被霸州市看守所正式釋放。
國家賠償立案4年無結果
前街一號(ianjieyihao)記者了解到,陳端武被關押后不到三年,原本健康的父親就郁郁而終。為了給丈夫伸冤,陳端武的妻子四處奔走,無暇照顧女兒。陳端武的女兒陳穎小學五年級就輟學了。陳穎說,輟學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父親的“殺人犯”身份給自己在學校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同學和老師都對自己另眼相待。陳端武說,他被關押的時候32歲,被釋放的時候42歲,人生最好的十年被耽誤在了看守所里,他有理由也有需要,因為錯判得到國家的賠償。
早在2011年年底,陳端武等人的國家賠償申請就遞交給了廊坊市中院,并于當年獲得了立案。但是,賠償結果卻遲遲沒有下文。
陳端武說,法院之所以遲遲不愿意確定賠償金額,是因為原偉東牽涉的其他案件目前還沒有審理清楚,法院不愿意分批給同案的蒙冤者處理國家賠償事宜。因此,他們希望原偉東的另一個案件有了明確結論之后,再統一給他們進行國家賠償。陳端武的說法得到了賈磊的證實。
廊坊市中院的工作人員稱,法院確實已經對陳端武等人的國家賠償申請立案,目前還沒有結果。沒有結果的具體原因不清楚,可能是案件還在審理中。
北京雄志律師事務所姜健律師說,本起國家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已經被最終確認無罪,原先關押其的犯罪事實已被推翻,那么,賠償義務機關因此錯誤行使職權而造成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遭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現賠償義務機關以其中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其他犯罪而對賠償申請久拖不決,顯然是不恰當的。
首先,賠償請求人是因已被推翻的罪行而關押的,并非是因另一起案件而關押的,至于另一起案件結果如何,與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沒有關聯性。其次,賠償義務機關超過法定期限未作出賠償決定,所陳述的理由,并不屬于法定事由。最后,這也是與國家賠償法保障公民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的精神內涵相違背。
姜健說,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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