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順公司從前手的同行處攬貨時,便由前手提供了相應的快件收、發貨人的名稱。該批貨物被某港運輸公司以自己名義委托某興公司立案卻又放棄對該公司的偵查?為何先跳過報關人某興公司又跳過實際支付貨人某港運輸公司,直接對某順公司進行偵查并試圖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何某某或某順公司并未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的實際行為,亦無走私的直接故意
需要明確一點,本案貨物均為快件。被告人何某某從其他同行那里收攬到業務后,僅僅是從對方處得到快件的清單,并將其清單匯總。僅僅在過關后收獲時,才能實際見到貨物實物。因此,即便貨主或其他前手提供虛假的收發貨信息,被告人何某某也無從知曉,其僅僅是本著行業誠信和職業道德履行自己的義務。對于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安排某順代理服務部員工提供虛假的報關資料”沒有任何憑證及事實依據。
同時,被告人何某某或某順公司并非偷逃稅款的最終收益方,指控本罪不符合“誰受益誰擔責”的原則。
三、偵查機關并未調取對被告人何某某或某順公司有利的證據
某順公司的所有辦公電腦等設備早在案發時便被偵查機關扣押至今,只要去財務電腦中涉案貨物的收貨、入倉記錄及財務收費等信息,便能完全掌握某順公司“拼車”貨物的種類、數量、來源、客戶信息等,亦對正確性本案及公正審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本案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大量程序違法行為,嚴重影響案件的客觀性、合法性,易造成冤假錯案。
1、偵查機關有提外審的嫌疑
證據卷一種,2013年5月28日14時15分至18時10分,以及6月14日15時15分至17時20分,在深圳第二看守所對何某某的兩份詢問筆錄,《公安局提訊提解證筆錄》中均沒有相應筆錄。
同時,卷中未提取廣西寧明縣看守所的《公安局提訊提解證》。
2、偵查機關有選擇性入卷的嫌疑
從《公安局提訊提解證筆錄》中可以看出,2013年8月21日16時15分至16時30分,有鄧某、于某某提審記錄,但全卷未能尋得相應的詢問筆錄,不論該份筆錄對嫌疑人何某某有利還是不利。
3、偵查機關有影響證人作證的嫌疑
在證據卷一P62中,劉某某陳述:“有時候看到過“某順”中文字的標簽,有時候整車都沒有標簽。但在補充偵查卷二P1中,劉某某卻說:我在負責查驗及通關業務過程中,我有看到過之前所有某順物流有限公司的貨物外包裝上都會貼有“MS”字樣的 標識,并當場對貼有該標識的貨物進行了指認。同一人前后完全不同的說法,不免讓人懷疑補充偵查過程中的態度和目的。
4、關于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偵查機關對其進行詢問時有嚴重的誘供、威脅等情形,建議對該事實的認定以其當庭陳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