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長期在深圳生活,認識了王某后,很快就陷入愛河,不久便打算結婚。為此,二人開始準備婚紗攝影及購買了婚戒,本案的焦點就發生在這枚婚姻鉆戒上。由于趙某和王某因故發生了矛盾,王某報案說趙某盜竊他的鉆戒,這枚戒指在淘寶上購買的,價值4萬多元,而警方鑒定這枚戒指價值是8萬多元。趙某在被警方抓捕后,其家屬來找王平聚律師團尋求法律幫助。王平聚律師團在接受委托后,積極會見當事人趙某,去檢察院閱卷,尋找趙某無罪的證據。現趙某已成功被取保候審。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王平聚律師代表團已提交過一次法律意見書,之后檢察院的反饋是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緊接查閱了相關的補充偵查材料后,王平聚律師代表團又向檢察院提交了另一份不起訴法律意見書。主要理由如下:
一、涉案真鉆戒來歷不明,而且該鉆戒的《辨認筆錄》和《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結論書》缺乏真實性、合法性,說明本案證據不夠確實充分。對于涉案真鉆戒,偵查機關沒有提供《搜查證》證明其屬于依法搜查取得,本案也不屬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九條所規定“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到緊急情況的場合,因此《搜查證》是不可缺的。再者,對涉案真鉆戒的價格鑒證,違背了法定程序、缺乏技術和質量依據。贓物的來源、贓物的真實性、贓物的價值,是盜竊案的關鍵事實,上述情況反映本案相關證據(搜查證、鉆戒辨認筆錄、價格鑒證結論書)根本不能證明清楚這三個問題,故證據并不確實、充分。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盜竊行為的事實并不清楚。本案不屬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允許口頭傳喚的情形,偵查人員抓獲犯罪嫌疑人市卻沒有依法出示《傳喚證》,而且事后也沒有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偵查人員有對其實施了非法取證。從偵查機關提供的訊問錄像可見,該訊問明顯是一名偵查人員違反法定程序單獨進行,并且通過指示問供和變相刑訊取得的。此外,犯罪嫌疑人供述時存在人格障礙與精神分裂癥,其供述的可信度很低。
綜合以上情況,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能排除虛假的可能性,全案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確實存在盜竊行為。而根據被害人王某持鉆戒向其求婚的照片放映,真實情況很可能是其在《移送起訴告知書》上所寫“鉆戒是王某求婚送給我的”綜合上訴兩點,由于證據不足,事實嚴重不清,建議人民檢察院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對本案作不起訴的決定。
而檢察機關在綜合考慮證據、事實和承辦律師的意見前提下,對趙某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王平聚律師團隊的工作得到了肯定,這與王平聚律師團隊的專業盡職分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