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貼文在微博、微信等圈群流傳,稱有人借上門提供志愿服務的機會,試圖對女性住客提出過分要求。經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調查核實,信息發布者謝某某(男,27歲) 在微信群聊天時,憑空編造上述虛假信息,被轉發后引發網絡傳播。此信息純屬謠言。
這篇虛假信息所配截圖顯示,在一個名為“貴陽領班群”的微信群內,幾名自稱是抗疫志愿者的人在討論哪個小區的漂亮妹子多,并建議借送飯之名去搭訕,與其拉近感情,進而提出“上床”的過分要求。
當地警方經調查,發現這幾人根本不是志愿者,他們之所以這樣做,只是為了尋求刺激,刷存在感。至于發到群里,聲稱是各小區漂亮妹子的表格。調查結果顯示,名單是假的,根本不是什么漂亮妹子的聯系方式,實際是某社區志愿者名單統計表!
經查明,上傳聊天截圖信息的男子叫謝某,今年27歲,曾提交過志愿者申請,但他的申請并未通過。據了解,謝某的職業是二手房和酒吧營銷,他除了假冒志愿者身份外,還憑空捏造了很多不實信息,抹黑廣大志愿者形象,造成惡劣影響。
南明區公安分局以涉嫌尋釁滋事對其受案調查,調查過程中還發現謝某某在2018年至2022年期間,通過購買、交換等方式,非法獲取近20萬條公民信息用于向他人出售,獲利近四萬余元。目前,謝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那么,謝某某的行為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首先,謝某等人,造謠、傳謠,對志愿者進行抹黑,其行為已經違反治安管理,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本條規定,謝某造謠、傳謠行為,應當處5-10日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其次,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也會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最后,警方通報顯示,謝某除了傳謠造謠,還有非法獲取、出售他人信息的行為。
刑法第253條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規定,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或者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等行為,屬于情節嚴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將其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應當予以從重處罰!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切勿編造謠言或虛假信息,不要隨意在網上發布、傳播未經證實的信息內容。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清朗的網絡空間。抗擊疫情,人人有責,面對各種未經證實的傳言,我們應增強辨別能力,匯聚抗擊疫情的強大合力。法治導向文明,關注王平聚律師為您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