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7時30分許,四川成都,某菜市場,一名67歲的男攤主陳某,和鄰攤攤主發生爭執。突然,陳某拿起菜刀,朝對方砍去。對方趕緊跑到街上躲閃,陳某則持刀追砍。周邊7、8個鄰居見狀,紛紛拿東西阻止陳某。有人拿軟管、棍子,有人拿凳子,有人拿遮布,有人報警。很快,眾人和警方合力將嫌疑人制伏。
據警方通報,砍人的陳某是炊具日雜店店主,有兩名群眾被砍傷,其中一名是臨攤的水果攤攤主,一名是行人,均已被送醫治療。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雖然警方通報中,沒有說明陳某砍人的原因是什么,但從陳某和攤主是相鄰攤位來看,大概率是因為一些瑣事發生的沖突。
那么,陳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有網友表示,陳某提刀砍人,并有兩名市民被他砍傷,無疑已經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有點特殊,故意傷害罪不是行為犯,而是結果犯。
具體而言,故意傷害罪只看結果,不看行為,故意傷害罪中沒有故意傷害罪未遂等犯罪形態。也就是說,受害人傷情經鑒定,達到輕傷的,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罰,沒有達到的,只能予以治安處罰。
刑法第234條規定,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某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關鍵看被他砍傷的兩個市民傷情如何,輕傷3年以下,重傷3-10年。
那么,不顧自身危險的群眾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如果打傷陳某是否構成犯罪呢?群眾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還是見義勇為?
眾人的行為顯然構成正當防衛,屬于見義勇為,不但不會受到處罰,而且應當予以嘉獎。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見義勇為是指,個人不顧自身安危通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方式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具體到本案,陳某當街持刀砍人,屬于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和緊迫性。眾人為了阻止陳某行兇,保護他人人身安全,而采取必要的制止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而且,從視頻看,眾人持股棒打擊的是陳某的手部、臂膀部,是為了打掉他的刀,防止他進一步實施傷害行為,即便把陳某打傷,也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再者,陳某持刀砍人,被砍的人已經跌倒在地,非常危險,嚴重危及到他的生命安全。對于這種正在行兇的行為,享有無限防衛權,所以構成正當防衛。
最后,本案再次告誡人們,遇事一定要冷靜,千萬不要沖動,沖動是魔鬼!違法犯罪,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法治導向文明,關注王平聚律師為您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