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實施了13年之后,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作出修訂。全國律協官網中國律師網12月8日公布了《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12月10日,從司法部證實,新規已經印發。根據新規,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律師,律師可以單獨會見罪犯。新規還增設規定,辯護律師會見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在押罪犯時,不被監聽,監獄不得派警察在場。
根據原暫行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罪犯,一般應由兩名律師參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師帶一名律師輔助人員參加。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律師徐昕說,之前規定會見必須兩人不合理,增加了當事人和律師的負擔。
新規取消了會見人數限制,規定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兩名律師。委托兩名律師的,兩名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律師還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
徐昕說,之前他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有監獄要求必須罪犯本人委托,比如必須罪犯本人郵寄委托書,也給當事人和律師增加了麻煩。
新規明確,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律師。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律師的,律師第一次會見時,應當向罪犯本人確認是否建立委托關系。
原暫行規定規定了律師可以會見的四種情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擔任代理人;代理調解、仲裁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罪犯:其他需要會見在押罪犯的情形。
新規保留了前三種情形,刪除了暫行規定中“其他需要會見在押罪犯的情形”條文,增設規定: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申訴的;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的;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其他文書的律師也可會見在押罪犯。
新規還規定,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師,需要向監獄在押罪犯調查取證的,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徐昕說,原先規定的律師可會見范圍非常窄,如申訴的這類罪犯最需要律師但得不到保障。新規還規定其他案件需要向在押罪犯取證的可以會見,“這是進步的,之前律師有需要只能向司法機關申請調查取證,但往往也得到不回應。”
新規第十一條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時,監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派警察在場。辯護律師會見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在押罪犯時,不被監聽,監獄不得派警察在場。徐昕認為,在押罪犯被偵查、起訴、審判的情況包括發現漏罪或新的罪行,或者決定立案再審等情況。這意味著就新的案件而言,在押罪犯仍未定罪,與看守所見會嫌疑人相關規定保持了一致。
徐昕還說,新規畢竟規定了可以根據情況派警察在場,他建議該條第一款修改為: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時,不被監聽;監獄一般不派警察在場,但有安全性問題的除外。
另外,新規還增設了一條對律師會見時的限制,不得實施與受委托職責無關的行為。
來源: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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