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所有人還沉浸在春節(jié)喜慶歡樂氣氛中,陜西漢中勉縣6歲的晨晨卻被鄰居13歲的楊某殺害,再也看不到親愛的爸爸媽媽和這個世界的美好了。
直到3月4日,正在上學的楊某被警方從學校帶走,他已經(jīng)把被自己用胳膊勒死的晨晨在自家樓頂?shù)哪鞠渲胁啬淞?5天。在警察帶來的警犬找到晨晨之前,男孩的父母、鄰居、同學老師各種方式找遍了勉縣。而晨晨被害的起因,據(jù)說是楊某嫌晨晨春節(jié)期間放鞭炮惹煩了他。
6歲的孩子被13歲鄰居哥哥殺害,令人痛心、震驚又惋惜。然而13歲的楊某除了民事賠償責任,或無需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這個法律后果與兩個法律規(guī)定有關(guān):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調(diào)的規(guī)定及刑法時間效力的適用原則。
先說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調(diào)的規(guī)定: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中楊某13周歲,按照新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只要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將負刑事責任。但這里有一個時間問題:案發(fā)時間是2月17日,即在新法生效之前。而適用新法要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
如何理解“從舊兼從輕”原則?“從舊”,就是指當新舊刑法對某種行為處刑完全不同時,對于舊法時代發(fā)生的案件,只能適用舊刑法的規(guī)定;“兼從輕”,就是說如果新法較之舊法對行為人有利,如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處罰較輕的,則應當適用較輕的新法。
因此,對于發(fā)生在2月17日的故意殺害案件,因兇手是13歲未成年人,根據(jù)彼時的刑法規(guī)定,年滿14周歲才需對八項重罪負刑事責任。故案中殺害晨晨的兇手楊某,將不承擔刑事責任。
楊某雖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免不了其監(jiān)護人對晨晨家人的民事賠償責任。#6歲男童遭13歲少年殺害 官方通報##陜西新聞##陜西漢中#
晨晨被害案,和近年來頻頻發(fā)生的其他未成年人惡性案件一樣,暴露出的社會問題,同樣值得我們深思:
一方面,刑法作為嚴刑峻法,我們應當在學校教育、社會生活中加大宣傳,讓所有人都了解犯罪的嚴重后果,能引以為鑒;另一方面,對于農(nóng)村留守兒童的關(guān)愛和照顧,除了給孩子吃飽穿暖有學上,孩子的家人更要重視對孩子思想及心理成長的重視和引導。孩子的健康,不僅是身體的健康,更包含了心理的健康。一個心理健全的初一孩子,怎么可能因放鞭炮的小事,就殘忍殺害鄰居6歲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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