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明對象,也稱證明客體、待證事實或者要證事實,是證明主體運用一定的證明方法所要證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實。
(一)證明對象的范圍
1、實體法方面的事實包括:
(1)有關犯罪構成要件方面的事實,可以分為:①犯罪事實是否發生;②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③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方法等;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危害后果與犯罪行為之間有無因果關系;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無刑事責任能力;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觀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以及犯罪動機和目的等;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否追究刑事責任。訴訟理論界為指導司法實踐,將上述需要證明的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概括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時;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
(2)作為從重、加重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理由的事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犯罪后的表現。
(4)排除行為違法性的事實
2、程序法方面的事實包括:
(1)關于回避的事實;
(2)影響采取某種強制措施的事實;
(3)關于耽誤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實;
(4)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
(二)免證事實(不需要證明的對象)
免證事實一般包括司法認知、推定和自認三種。具體來說,在我國,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
1、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
3、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
4、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
5、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