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鑒定的范圍,包括刑事技術鑒定、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扣押物品的價格鑒定、文物鑒定、珍稀動植物及其制品鑒定、違禁品和危險品鑒定、電子數據鑒定等。
刑事技術鑒定的范圍,必須是與查明案情有關的物品、文件、電子數據、痕跡、人身、尸體等。
刑事技術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專職人員負責進行。
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聘請書》。
公安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
鑒定人應當按照鑒定規則,運用科學方法進行鑒定。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結論,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認為鑒定結論不確切或者有錯誤,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刑事技術鑒定的鑒定結論,需要送上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復核時,應當送鑒定物和對比樣本、原鑒定書或者檢驗報告,并說明提請復核的原因和要求。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其他鑒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對于因鑒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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