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劉某某的委托,指派王平聚律師為被告人辯護。本辯護人在接受委托后,仔細審閱了公訴人提供的所有案卷,多次會見了被告人劉某某。現根據法律和事實發表一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采納。
第一、關于劉某某走私2014年9月22日11時按照老板“香港雞”的指示走私毒品走私11公斤毒品,在這次走私案件中應定性為從犯,依照法律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第二、被告人陳某某將6公斤毒品交給劉某某出境,劉某某在此只是起到幫助作用,應當按照走私毒品罪幫助犯論處,應從輕減輕處罰。
第三、在被告人陳某某手中手機查到的存有K粉走私數量記錄,在沒有查到相關的時間、地點、作案工具等關鍵因素下,僅僅憑借被告人陳某某一個手機數據記錄,就認定劉某某幫助陳某某走私了18公斤K粉,是不能達到刑訴法要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證明標準的。
第四、關于劉某某非法持有K粉274克的問題。根據劉某某在2014年09月23日的詢問筆錄可以得知,在被偵查機關正式搜查劉某某住處之前,劉某某就自己主動交代了在臥室衣柜抽屜里有250克K粉。對此,應當認定為自首情節,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第五、在劉某某認罪態度較好,主動交代罪行,依法應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