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甲,男,山東省沂南縣人,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沂南縣。2014年7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沂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審。沂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提起公訴
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省道227線由南向北行駛中,與順行的李某乙駕駛的自行車相刮撞,造成李某乙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李某甲駕駛肇事車輛逃逸,于次日7時許,到交警大隊投案。經事故原因分析認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的親屬與被害人的親屬達成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26.5萬元,并取得諒解。
【判決結果】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法律分析】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對案件做了法律分析
1.本案中李某甲在行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符合刑法規定。但是李某甲在發生肇事以后,駕車逃逸,這個逃逸情節讓其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從第一檔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升格為第二檔,即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李某甲在交通肇事后,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另外,李某甲在逃逸后次日主動歸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行為。且在審判庭上當庭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并適用緩刑。故對李某家判處了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3.雖然這起交通事故悲劇造成一人當場死亡,李某甲也存在逃逸行為,但被害人是當場死亡,而非李某甲的逃逸導致的死亡,故對其量刑不適用交通肇事罪第三檔,即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