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文某某,女,海南人。2019年2月2日,她在文昌市坐18路公共汽車,汽車正在市主干道行使,時速25公里,且正處于加速過程。文某某因為坐過站想下車,司機路師傅不停車,兩人發生口角。事發時的監控視頻顯示:路師傅正在駕駛公交車,文某某站在一旁與之爭吵。當時,文某某用手扯下掛在公交車擋風玻璃內的國旗,扔到車門前。遭到路師傅的反對,情緒激動的文某某忽然伸出右手,扇了路師傅臉一巴掌。路師傅趕緊剎車,打電話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帶走文某某。
【判決結果】
2019年1月,此案在海口市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文某某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律師解讀】
深圳資深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解讀了其中法律問題:
1.我國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9年1月,兩高和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作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本案中文某某掌摑公交司機的行為,屬于上述條款中放火、決水、爆炸等行為之外的“其他危險方法”。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財產的安全。所謂“不特定”是指犯罪行為不是針對某一個,某幾個特定的人或者某項具體的財產,其侵害的對象和造成的危害結果常常是事先無法確定的,具有相當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即使行為人對此也難以預料和控制。“不特定”是一種客觀判斷,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確定的侵害對象為轉移。如本案中的文某某,她掌摑正在駕駛公交大巴的司機的行為,帶來了極大的公共安全風險。因公交車正行駛在城市主干道,且正處于加速過程,車上有包括老人在內6名乘客。如果車輛出現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3. 刑法第114條規定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指導意見》還規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的七種行為,如在易發生危險或車輛密集路段,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故文某某最后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的規定。
僅僅打了一巴掌就判刑四年,是否量刑過重?從以上王平聚律師的分析來看其實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使在主干道上的公交大巴發生事故,后果是不敢設想的。我們都應該尊重他人,特別是尊重工作中的司機。文某某的行為發生在新的司法解釋生效之后,被處于刑罰,悔不當初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