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起犯罪,影響量刑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定罪(即對犯罪行為的定性),罪名往往就基本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大致范圍。
同時,可以根據《拘留通知書》上載明的犯罪嫌疑人羈押的開始時間,大致判斷出犯罪嫌疑人的批準逮捕最后截止期限。
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在此審查期限內,公安機關必須作出以下決定之一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四)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如果發現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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