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5年6月13日,天上下著大雨。下午3時許,20歲的陳某某騎著剎車失靈的自行車,搭載朋友張某,往家里趕。當行至某下坡路段時,正有一行人黃某撐傘過馬路,因車速過快,剎車失靈,陳某某驚慌失措,將黃某撞倒在地。陳某某及張某亦摔倒。后陳某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腦挫裂傷。
爭議焦點:陳某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一種意見認為,陳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陳某某騎自行車肇事,是由于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的,因此應定交通肇事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陳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自行車一般只能危害個人的人身權利或造成有限的財產損失,不可能像機動車等直接關系到大多數人的生命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因而不能定性為交通肇事罪。
那么,違章駕駛非機動車輛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到底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呢?
問題分析:我們認為,駕駛非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應定交通肇事罪,而非過失致人死亡罪或其他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因此,陳某某騎著剎車失靈的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已經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第二,非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事故的,可能會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后果。相對來說,非機動車輛造成的后果一般沒有機動車輛造成的后果嚴重,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非機動車違章肇事造成的后果并不亞于機動車。一如本案,陳某某違章駕駛非機動車所造成的黃某死亡的嚴重后果。
第三,非機動車在道路行駛中違章,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而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由于道路上人來人往,車輛眾多,因此非機動車肇事,受害者也是不特定的。可能是張三,也可能是李四;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在實際結果未產生前,危害程度是難以預料也是難以控制的。因此其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即公共安全。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行為人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也構成交通肇事罪,而非其他犯罪。正如本案中陳某某明知自行車剎車失靈,仍然騎著下坡,且搭乘同伴,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因此撞死黃某,故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