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的小蒙沒有想到,在派出所值班室內,為了保護媽媽不被4個糾紛對象的毆打,自己會被一審法院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
事情得從2018年4月6日講起:小蒙陪母親到派出所解決與胡某間的矛盾糾紛。胡某一方有4人。期間,胡某夫婦情緒激動先動手打了小蒙母親王某手及頭部,隨后胡某一方4人動手打母親。小蒙兩次上前制止,第一次被人絆倒,第二次遭到胡某女婿王某阻攔,兩人發生沖突,開始對打。在2分49秒失控的場面后,王某眼部受傷,后被鑒定輕傷,第二次重新鑒定為重傷。小蒙因此被法院認定構成故意傷害。
小蒙維護母親的舉動未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而被認定觸犯故意傷害罪 并被判處刑罰,筆者認為此判決值得商榷。
1.事件未被定性為正當防衛存在爭議。
正當防衛的認定有嚴格要求,必須是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當出現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方可進行防衛,且防衛程度不超過一定限度。
從事件起因看,雙方是在派出所值班室內準備協商解決糾紛。胡某夫婦情緒激動先動手,小蒙兩次語言勸阻對方停止未果之后,被迫卷入而動手維護母親過程中擊打導致王某眼部受傷。
2.從事態方面看:小蒙是在母親被4人先動手被打的情形之下,出于維護母親的心理,并且兩次出聲勸阻對方停止,無意追求傷害對方的故意;即便隨后被迫卷入混戰,無論公理與常識,小蒙行為的防衛性質都是顯而易見的。
3,從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看:
案件的事實需要用證據予以認定。事件雖然發生在派出所值班室內,遺憾的是,攝像頭壞了,何時損壞不得而知。而在沒有直接證據情況之下,只能依靠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來證實案件事實。
間接證據有事發過程完整的2分49秒,直至警察出聲阻止雙方混戰的錄音。錄音中清晰可辯被打母親的啊啊啊的慘叫聲、小蒙的勸阻聲,及打人者的多句罵人臟話。這個間接證據結合現場兩名警務人員的證詞、事件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完全可以還原事發事件的真實過程。
遺憾的是,辦案分局認為錄音不能直觀反映本案過程,所以未將錄音作為證據提取。
4.辦案機關出于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職務本能,遺漏的對犯罪嫌疑人有利證據的收集和呈報,可以理解,但理應被警惕,并在發現之后及時糾正。
5.被關押了753天后的小蒙在5月7日迎來了重審的開庭。一審遺漏的證據,若無法定不予采納的理由,理應被法院采納。期待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審理。
對維護媽媽的行為未被認定構成正當防衛,你怎么看?歡迎大家留言及參與討論。
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