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曾是一名個體商販,案發時以40歲左右。鄒某也是一名個體商販,案發時30多歲。邢某去進購服裝時,從另一個個體商販手中得到了三萬五假幣。拿到這筆假幣后,邢某想起來了自己的朋友鄒某,拿出一萬五千元給鄒某,讓其兌換真幣,并且約定按百分之四十返還底金。剩余的二萬元邢某持有以備不時之需。鄒某得到這一萬五千假幣后,用化整為零的方式一點點買小物件,終于全都花費了出去。
奈何好景不長,最終案發,檢察院以持有、使用假幣罪對邢某、鄒某提起了控訴。
對于鄒某和邢某的行為,需要剖析“持有、使用假幣罪”,然后才能做出準確的定性。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我國歷來注重對假幣的禁止,根據《銀行法》的規定,對偽造的貨幣禁止使用,必須徹底收繳,并有央行即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統一收繳銷毀。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客體要件是國家對假幣的禁止持有、使用的規定和貨幣管理的秩序。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客觀要件是違反國家的規定實施了非法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即達到一般刑事年齡的即可。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明知是假幣仍然持有、使用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故意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何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自己的解釋和規定。200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解釋》第五條規定,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五萬的,屬于“數額較大”,即對應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20萬的,屬于“數額巨大”,對應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總面額在20萬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對應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鄒某從邢某中的得到15000元假幣并化整為零的進行使用,對其定使用假幣罪是無異議的。但是如何對邢某定罪,則產生的了爭議。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對邢某定使用假幣罪一罪,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定非法購買、出售假幣罪。邢某先購買了假幣,其后有把其中的15000元交給鄒某使用。對此邢某應該定性為非法購買假幣罪和非法使用假幣罪(是鄒某的共犯),因為非法購買假幣罪和非法使用假幣罪存在牽連關系,所以應該定非法購買假幣罪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