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濱州。為洗刷猥褻10歲女童冤屈,67歲老伯服農藥自殺以證清白,然而事情并未因此結束。
事情得從2019年6月22日說起:尹某和于某在村中是親戚關系且兩家比鄰而居。于某聽10歲的孫女靈靈說,67歲的尹伯猥褻了自己。聽聞孫女的話,于某打了電話與尹某理論,并在電話中辱罵了尹某。6月25日,于某帶著孫女來與尹某對質。對猥褻行為矢口否認的尹伯在對質之后羞憤難當,喝農藥自殺。3個小時候后尹某被家人發現及送往醫院搶救。出乎意料的是,送醫治療的第二天,老人尹某家人即為尹某辦理了出院手續,回到家中當天下午尹某死亡。
隨后,死者的兒子起訴尹某,要求其就“誹謗”父親猥褻女童并導致父親死亡承擔責任,要求賠償30萬元。最終濱州市中級法院駁回尹某的訴訟請求。(來源于河南商報)#山東頭條##濱州頭條##被指猥褻 老人自殺以證清白#
【王律師說法】
1.這個事件中涉及的罪名是猥褻兒童罪。這個罪名設立的宗旨是保護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
由于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2. 性犯罪案件通常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大多數發生在只有加害人與被害人二人在場的情況下,一般沒有目擊證人;
而在實務中往往存在被害低齡女童認知和表達能力欠缺,其陳述有的過于幼稚、敘述不清,無法清晰界定表達;
本事件中女童靈靈已10歲,雖然其認知已能較清晰辨析不同行為,出于尹某與自家的親戚關系,按照常理也不會無中生有編造謊言。但披露出的認定尹某猥褻靈靈的證據,除了女童的證言,可以佐證的另一個證據是,彼時路過的證人尹強看到尹某將靈靈往自家拖。尹某是否猥褻了女童,除了女童的證言,新聞未披露其他證據加以佐證。若光憑這兩個證據要認定尹某構成猥褻兒童罪顯然是證據不足。
3. 近年性侵兒童事件越來越頻繁出現在公眾視野里,刺痛著公眾神經,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施害者的行為讓我們震驚、憤怒,受害者的遭遇讓我們難過、心痛。這都是證據確鑿情形之下暴露在公眾面前的。法律對相關施害者的嚴懲大快人心,符合民眾對正義的追求。
但對于案件剛進入偵辦期,并不能證明嫌疑人存在所謂的“不軌行為”,也未經人民法院審理時,嫌疑人并不是犯罪分子。而此類性侵案件因辦案取證難,也因為關乎名譽和自由受到損害等原因,嫌疑人在未獲得司法判定前經受了強大的精神壓力,備受煎熬。
4.這起導致于某和尹某兩家對簿公堂復雜事件的導火索,是67歲的尹某以死自證清白,否認曾猥褻過10歲鄰居幼女。尹某服農藥自殺后,9月18日,當地公安分局對尹某涉嫌猥褻兒童案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嫌疑人死亡的等情形,應當撤銷案件。因此,嫌疑人死亡是導致刑事案件撤案的原因之一。而撤案的原因之一表明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冤枉的。
從保護受害女童的角度出發,也為了讓正義得到伸張,嫌疑人主張的冤屈得以廓清,對嫌疑人自殺死亡的案件,辦案機關應該對撤銷的原因給出更清晰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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