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7月7日,清晨8:30,南寧英華橋上。夫妻倆爭執。忽然,年輕母親把懷中尚穿著紙尿褲的孩子扔到橋下江水中。自己欲跳江時被身邊人緊緊抱住,而被扔入江中的孩子卻不幸溺亡。
嬰兒被母親扔入江中溺亡,這是一出人間悲劇,也是一樁刑事案件。這位母親在親手“殺死”自己的孩子之后,也將面臨著刑事責任的追責。
這名母親對被她親手拋入江中的嬰兒雖然擁有監護權,但嬰兒是受刑法保護的公民,并非他母親的財物,故母親非法剝奪嬰兒生命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
這位年輕的母親,在自殺未遂以后,會因殺死自己的嬰兒被判處死刑嗎?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機關在作出故意殺人罪的判決時通常根據實際案情,通盤考慮,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殺人者并非一定被判處死刑。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的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
還在穿紙尿褲的嬰兒無辜溺亡,刺痛所有看到這個悲劇的人的心。但這個爭吵中控制不住自己情緒的母親或不會被判死刑。她將在余生中,品嘗因自己輕率舉動帶來的痛苦和教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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