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律師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明星王璐丹尋找寵物鴨吉吉的微博沖上熱搜,眾多網友發文表達關切。大家關心,拎走這只“能聽懂自己的名字,認識家人,十分有靈性”的鴨鴨的人,是否構成盜竊罪。筆者認為,得分情形來看。
據說,這只被拎走的吉吉,并非普通的鴨子,而是價值過萬的名貴的柯爾鴨。根據刑法對盜竊財物超過3000元以上予以立案的規定,拎走吉吉的人似乎涉嫌盜竊罪。但要判斷盜竊行為是否入罪,還需要根據盜竊罪犯罪構成要件,從客觀到主觀進行判斷。
2003年,就發生過類似偷盜事件,當時這個事件被人們稱為“天價葡萄案”。4位民工因偷摘科研所葡萄使得科研過程中的20余株試驗鏈中斷,損失無法估量。后經北京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被偷的葡萄進行評估,涉案的47斤葡萄直接經濟損失為11220元。對此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對3名民工執行逮捕,后因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決定不起訴。
2018年,湖南農業大學學生種植的科研玉米被附近的村民偷摘也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被偷摘的玉米包括學生班級參加科研競賽所種的實驗用品,以及一名同學的畢業設計樣本,如果新品種散播出去,估計損失上千萬元。本案最終也未被定性為犯罪。
盜竊罪作為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同時要求對于所盜取的對象要有所認識,這種認識包括:被盜取的是他人的財物;具有一定價值。在這里,容易引起爭議的是第二點,即被竊取的具有一定的價值。那盜取價值未達到立案標準之物,不構成盜竊罪。
民工缺乏對天價葡萄真實價值的認識,農民缺乏對科研玉米真實價值的,而盜竊罪是故意犯罪,既然缺乏盜竊的犯罪故意,那按照我國刑法理論中堅持的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案件中的民工和農民都不夠成犯罪。哪怕葡萄在事后被認定為確實是天價,但是在偷吃時民工缺乏對葡萄是天價的認識,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否則就是客觀歸罪。
天價葡萄案及農大玉米案最終都未將盜竊葡萄和玉米的行為人定罪,都源于這個原因。但他們的盜竊行為,屬一般違法行為。
回到王璐丹尋找的這只寵物鴨吉吉,除非拎鴨者認識此鴨是價值過萬的名貴品種柯爾鴨,若出于普通鴨拎走吃掉,因缺乏對名貴鴨真實價值的認識,故并不構成犯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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