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比特幣在2017年走出了一波蕩氣回腸的“牛市行情,”直接催生了更多虛擬貨幣玩家的投資熱情 與極高的參與度,只要有加密貨幣相關的重大新聞傳出,都會成為比特幣日常大幅波動的催化劑。很多投資者熱血上涌,興奮難耐。已經進場的繼續追加投資,希望收獲更大更甜美的財富果實。而還未“上車”的投資者,哪怕其實他自己并不了解“比特幣”究竟是什么東西?是如何交易的?也不能阻止他“跑步進幣圈”的決心和步伐。趙某東就是這樣一個投資者。他對比特幣的了解,就是一個妥妥的外行人。這沒有關系,只要手中有錢,可以請別人幫忙,買礦機挖幣,趙某東就找到了老D。
老D不老,88年出生,大學學歷。老D答應幫趙某東操作此事, 利用趙某東想盡快挖幣的熱切心理,和對他的信任,三番五次稱有挖比特幣的礦機,讓趙某東先后將貨款59.8萬元直接打入打到其提供的賭博網站的賬戶中用于賭博。在趙某東多次向其催要后,老D不接趙某東的電話、不回復其信息,致使趙某東遭受巨額財產損失。報警后,警方很快控制了老D;偵查完畢后,公訴機關對老D提起了公訴。
經過法院審理,老D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一、那么,被告人老D 為什么構成了詐騙罪?
1.從詐騙罪主觀方面看:
趙某東多次向其催要后,老D不接趙某東的電話、不回復其信息,致使趙某東遭受巨額財產損失。被告人老D的上述行為,反映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
2.從詐騙罪客觀方面來說:
刑法上的詐騙行為有5步:(1)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2)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3)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4)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5)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回到本案事實分析:首先,老D實施了欺騙行為。刑法中的欺騙有兩種方式: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當趙某東向其打貨款時,老D一方面隱瞞了其長期沉迷于賭博欠下不少錢的現況,將趙某東打款的賬戶其實是賭博網站的賬戶,其將該部分貨款用于賭博的真實目的,另一方面,其隱瞞了其根本沒有比特幣挖礦機的現貨,也沒有將該筆貨款用于去尋找比特幣挖礦機的貨源。其次,被告人老D利用了趙某東對其的信任,被害人趙某東對老D產生了錯誤認識,并基于對他的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第三,老D取得了被害人59.8萬元的財產。老D在占有被害人趙某東的財產后,將該部分錢用于賭博,被害人實際遭受了財產損失。綜上所述,老D在騙得資金后,將其資金全部用于賭博,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客觀特征。
故被告人老D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二、老D的行為為什么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我們看看本案中,首先,被告人老D與被害人趙某東之間并未簽訂書面的合同,也沒有口頭正式約定,其次,被告人老D利用趙某東對其的信任,將趙某東支付的貨款直接打入指定的賭博網站用于賭博。完全不符合于合同詐騙罪的幾種常見情形。故,被告人老D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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