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
據新京報報道:記者從湖南省監獄管理局證實,郭美美將于7月13日刑滿釋放,其五年刑期內并未獲得減刑。1991年出生的郭美美本名郭某玲,2011年因“紅會事件”被關注,網友稱郭美美為“炫富女”。據公開報道,2014年7月9日警方抓獲正在參與網絡賭球的郭美美。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郭美美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律分析】
1.郭美美的行為為何構成開設賭場罪?
我們查閱了郭美美的判決書,郭美美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從開設賭場罪的立法淵源來看,它屬于賭博罪的衍生罪名,刑法修正案(六)將開設賭場行為從賭博罪中分離出來,單獨成罪,命名為開設賭場罪。該罪與賭博罪比較有以下變化:一是開設賭場罪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二是規定了兩檔法定刑,第一檔與賭博罪的法定刑一致,第二檔規定“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的修正使得司法機關能夠更加有力地打擊開設賭場行為。
開設賭場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判決書顯示郭美美伙同他人組織參賭人員、提供賭博場所和賭具、雇傭服務人員、在牌局里抽頭,是牌局的組織者,牌局規矩的制定者,其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
2.開設賭場罪的情節嚴重的認定:
郭美美的犯罪行為有一從重情節:其賭資達到200萬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曾相繼出臺《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兩《意見》),分別對開設網絡賭場和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情節嚴重情形作出規定。
雖然目前司法解釋尚未對開設網絡賭場和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之外的傳統型開設賭場行為的情節嚴重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法律解釋的一項基本原則:即將待解釋條款與性質相近或者事實易發生關聯的相關條款,進行對照、權衡,以實現解釋結論的實質合理。故對照兩《意見》,傳統型開設賭場行為可以總結出具有一般借鑒意義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主要有:(一)違法所得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招攬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故 200萬的賭資數額巨大,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情節嚴重。對其量刑適用第二檔規定,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法院最終判處了郭美美5年有期徒刑。
3.罪與非罪的界限:至于日常生活中,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屬于賭博,不是違法行為。但參賭且賭資較大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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