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打擊的是侵犯商標所有人的專有權和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的行為。在實務中對涉案非法經營金額的認定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
iPhone智能手機無疑是這個時代最偉大最有革命性的電子產品之一。iPhone上市后狂熱吸粉,迅速征服了萬千電子產品使用人。“果粉”的熱愛和高忠誠度,讓iPhone系列在手機市場上經久不衰。“蘋果公司的品牌市值也借此超萬億美元,是目前地表上最有價值的電子科技公司。蘋果公司在締造全球市值第一神話的同時,也善于利用商標權等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品牌。
下面將談到的這個案例,即是蘋果公司維護自身品牌的一個行動。
“阿山”,男,84年出生。湖南人。2015年成立了“新X”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一直做蘋果手機配件產品的銷售。
“樂某”,男,89年出生,貴州人。2017年進入“新X”公司做技術檢測員。
從2018年1月開始,“阿山”從華強北等地區(qū)購進帶有蘋果標識的假冒蘋果手機屏幕總成,然后交由“樂某”檢測,后通過網絡平臺對外銷售。事后,經蘋果公司委托的代理公司報案,稱發(fā)現“新X”公司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蘋果手機屏幕總成而被查獲。經過調查取證,立案偵查,公訴機關以“阿山”和“樂某”觸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起訴書中稱:查獲假冒蘋果圖形標識的蘋果手機屏幕總成885個(其中蘋果6S手機屏幕總成860個,蘋果7Plus手機屏幕總成25個) 涉案非法經營數額1056380元(860個*1188元+25*1388元=1056380元)蘋果手機屏幕總成官方指導價格:蘋果6S手機屏幕總成配件置換價格為1188元/個;蘋果7Plus手機屏幕總成配件置換價格為1388元/個。
經過法院審理,最終判處兩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阿山”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5萬;判處“樂某”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2年,罰金3萬。
對于違反相關法律,侵害權利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必須予以相應的制裁,讓其承擔應付的責任。但我們在運用刑法這個制裁手段時,也必須遵照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等刑法基本原則。也應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就本案來說,至少可以提出如下3個辯護點。
辯護點1:涉案銷售金額對定罪量刑有重大意義;
根據刑法規(guī)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公訴機關的起訴書中對“阿山”銷售的涉案金額評估達105萬,遠超“數額巨大”的標準。公訴機關據以認定涉案的假冒蘋果手機屏幕總成鑒定標準是根據蘋果官方的指導價格:蘋果6S手機屏幕總成配件置換價格為1188元/個;蘋果7Plus手機屏幕總成配件置換價格為1388元/個。而實際中“阿山”在網上的銷售價格,蘋果6S手機屏幕總成配件置換價格為310元/個; 蘋果7Plus手機屏幕總成配件置換價格為430元/個。用蘋果官方置換價格來做鑒定涉案標準,顯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最終法官采納了用銷售金額來核定涉案金額。涉案銷售金額認定為281650元(310*860+430*25=281650元)。這是兩人最終適用3年以下量刑的原因之一。
辯護點2:單位犯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所得利益歸單位所有,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單位犯罪。對單位犯罪采取雙罰制,對犯罪單位處以罰金,處罰單位直接負責人。但應按照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從輕、減輕處罰。本案中,“新X”公司成立于2015年,而涉嫌犯罪的銷售假冒蘋果屏幕總成的行為發(fā)生在2017年,故被認定為單位犯罪,是“阿山”及“樂某”獲得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之一。
辯護點3:法定和酌定的減輕、從輕處罰情節(jié);
法定情節(jié),是指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量刑時必須要考慮的各種事實情況。包括坦白、立功、自首、從犯等。
酌定情節(jié)是指法官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可以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況。包括犯罪的手段、犯罪的結果、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犯罪后的態(tài)度、犯罪前科等。本案兩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改表現。且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小。故最終獲得相對有利的罪輕判決,“樂某”也獲得緩刑的輕判結果。
(內容均為原創(chuàng),轉載請注明出處,謝謝配合。)
如需法律幫助,詳情請垂詢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辯護團隊
聯(lián)系電話:13902983029(微信同號)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qū)梅林路卓越城B座17樓
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官網(中國名律師刑事辯護網):
或掃描二維碼,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