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事案件聘請律師已經是犯罪嫌疑人家屬為保護犯罪嫌疑人相關權益得到保護和實現的最好選擇了。限于篇幅所限,在本文中僅就犯罪嫌疑人突然被羈押后,律師作用方面作一簡單概述。
1.1、聘請律師的時間: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律師在公安階段作用主要有:
1、會見犯罪嫌疑人。
2、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3、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或協助辦理取保候審。
4、代理申訴和控告
下面就將各個方面的作用及相關規定簡述如下:
1.2、承辦律師的首要職責:
1.2.1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及時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信函,并出示律師執業證。
1.2.2承辦律師應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1.3會見犯罪嫌疑人
1.3.1律師會見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在場。
1.3.2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
1.3.3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經過批準。律師有權要求偵查機關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對于偵查機關不依法安排會見的,律師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糾正。
1.3.4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得到批準。偵查機關不批準會見的,律師應當要求其出具書面決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本身涉及國家秘密的,律師可以提出復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1.3.5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文件:
(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信函;
(二)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三)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1.3.6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首先征詢其對于聘請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應要求其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表示不同意的,應要求其書面表明意見。
1.3.7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關案件的情況: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二)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三)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
(四)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五)偵查活動有無其他違法行為;
(六)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1.3.8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羈押場所依法作出的有關規定,不得私自為犯罪嫌疑人傳遞物品、不得通過傳遞信函為犯罪嫌疑人串供創造條件,不得將通訊工具借給犯罪嫌疑人使用,不得進行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
1.3.9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會見筆錄,并交犯罪嫌疑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確認無誤后要求其在筆錄上簽名。
會見時偵查機關派員在場的,應在筆錄中注明。
1.3.10律師可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和次數,要求偵查機關予以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1.4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詢:
(一)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二)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
(三)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及時對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四)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五)犯罪嫌疑人要求偵查機關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向其告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六)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
(七)犯罪嫌疑人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八)刑法關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九)刑法關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關的規定;
(十)有關刑事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
(十一)其他有關法律問題。
1.5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實、理由及保證方式,并注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等。
律師不應為犯罪嫌疑人作保證人。
律師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后,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對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復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1.6代理申訴和控告
1.6.1律師了解案情后,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涉嫌罪名不當、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1.6.2律師發現偵查機關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發現有管轄不當、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情況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