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名律師 刑事動態】擺地攤的小販和保管車輛的老大爺因小販占用停車位擺攤發生爭執,在小販要動手毆打老大爺時,兩名便民警察剛好路過制止,沖動的小販居然揮拳打傷警察。近日,廣西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此案,終審裁定維持原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榮彬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2012年4月9日9時許,被告人王榮彬因擺地攤在韋建福承包的位于平果縣馬頭鎮朝陽街停車位路段上,與韋建福發生爭執,引起路過群眾圍觀。10時30分許,平果縣公安局馬頭派出所民警張峰、趙勇著便裝辦案經過該地,看到被告人王榮彬欲毆打韋建福,兩人便出示警官證上前勸阻被告人王榮彬,后要求被告人王榮彬出示身份證給予檢查,但被告人王榮彬不予配合。
民警趙勇欲將被告人王榮彬帶離現場到派出所接受調查,被告人王榮彬也不予配合,揮拳將民警趙勇的鼻子打傷。趙勇受傷后,即打電話向派出所領導匯報,平果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和馬頭派出所民警趕到案發現場后,對仍在現場的被告人王榮彬實施抓捕,被告人王榮彬無拒捕行為。王榮彬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法醫學鑒定,被害人趙勇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榮彬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王榮彬明知趙勇打電話報案而仍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依法給予從輕處罰。根據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