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狀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于某種犯罪具體狀況的描述。只有符合某種犯罪成立的條件,才能構成某種犯罪。
刑法中罪狀的分類是根據刑法分則條文對基本罪狀的描述方式來劃分。我國刑法中的罪狀可以概括為四種形式,即簡單罪狀、敘明罪狀、引證罪狀和空白罪狀。
(一)單罪簡狀
簡單罪狀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某種犯罪的具體狀況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如《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敘明罪狀
敘明罪狀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某種犯罪的具體狀況作了詳細的描述,以便說明該種犯罪構成的具體條件。如《刑法》第306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等就是敘明罪狀。
(三)引證罪狀
引證罪狀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某種犯罪的具體狀況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分則》的其他條文說明該種犯罪構成的具體條件。如《刑法》第124條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同時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構成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就是引證罪狀。
(四)空白罪狀
空白罪狀又稱參見罪狀,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只規定了某種犯罪行為,但是具體的犯罪構成條件要參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才能確定。如《刑法》第128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需要參照槍支管理的有關規定才能確定是否構成犯罪,這就是空白罪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