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 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要素之一是給 商業秘密 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侵犯商業秘密罪是結果犯,如果特定的損害結果不具備,犯罪自然也就不成立。因此,如何計算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的重大損失,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難題。
■何為 侵犯商業秘密 造成的“重大損失”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重大損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解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就侵犯商業秘密罪而言, 刑法 未對“重大損失”的含義作出界定和說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1年發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 追訴 標準的規定》指出,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至于其中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是指被盜竊商業秘密本身及其載體的價值,還是指商業秘密被侵犯后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在該規定中也并未明確。從多數國家的立法看,顯然應是指后者。
同時,刑法學的通說認為,“重大損失”,是指致使權利人的經營活動受到嚴重損害的;造成權利人商品滯銷,嚴重積壓的;致使權利人的營利性服務嚴重受挫的;致使權利人經濟損失巨大的;致使權利人喪失競爭優勢、倒閉、破產的情形。由此可見,我國司法實踐中據以認定“重大損失”的標準是很高的,絕非一般侵權行為輕易能夠達到,這也正是刑法上的侵犯商業秘密罪和民事侵權行為進行區別的重要標準。
因此,筆者認為,在侵犯商業秘密罪中被害人遭受的重大損失,是指實際損失,而實際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因為間接損失也是受害人必然失去的現實利益。因此,在確定犯罪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時,必須充分考慮以下因素:(1)取得商業秘密的成本,如開發、研制商業秘密的成本,商業秘密的合理使用費數額等;(2)使用或保持商業秘密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如生產成本的降低、利潤的增加等;(3)侵權人使用商業秘密之前的獲利狀況與使用之后的獲利大??;(4)合理預期的將來利益,要確認這種損失就需要充分考慮商業秘密新穎性的程度、商業秘密的生命周期及其所處階段、市場競爭狀況和市場前景等因素。
■商業秘密自身價值不等于權利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