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題記:借本案了解非法經營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罪的異同。非法經營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罪有法條競合關系,根據法律規定,擇一重罪處理。
基本案情回顧:
阿樂,男,廣州某大學大四學生。2018年5月,他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有人銷售走私煙,想借此“創業”。隨后,阿樂通過網絡與云南、廣西的兩家走私煙代理商聯系上了。阿樂通過微信支付走私煙全款后,“上家”會根據他的要求,采取“螞蟻搬家”的方式,每件快遞包裹只裝入兩條煙,分批發貨給他。剛開始,阿樂每次只進貨20條煙,先是在校內零售,嘗到甜頭后便一發不可收拾。在零售的同時,阿樂利用周末去城中村的煙草店、便利店推銷走私煙。2018年8月起,阿樂開始定期向中山的兩家售煙檔口供貨,他從“上家”處進貨數量大幅增加。警察抓獲阿樂時,并當場繳獲走私煙230余條。
天之驕子阿樂,將為自己的行為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阿樂銷售走私煙的行為涉嫌觸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根據刑法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本案中阿樂明知其微信銷售“上家”售賣的是走私香煙,仍然向其購買,時間長達一年,數額較大,其主客觀均符合法律對走私罪的規定,故其行為涉嫌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本罪量刑分三檔,起刑點是個人走私金額達10萬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阿樂銷售走私煙的行為還同時涉嫌觸犯非法經營罪。本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行為之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本案中阿樂收購買賣進口香煙,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合法經營證照,故其行為同時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3.走私普通貨物罪和非法經營罪有法條競合關系,根據法律的規定,因系同一行為,不實行兩次法律評價,故在最終處理時采取擇一重罪處罰。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起刑點是走私貨物金額達10萬元,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法經營罪起刑點為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之下,非法經營罪相對走私普通貨物罪來說屬于重罪。故最終對阿樂,檢方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之提起了公訴。靜待法院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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