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蘄春縣。2011年“黃岡最美警察”,曾任派出所所長,巡特警大隊隊長的黃某,從2011年到2019年的每年端午節、中秋節、春節期間,接受其轄區內某KTV老板呂某每次1000元或2000元13次共計1.9萬元的賄賂,作為“關照”其正常營業的回報。此外,黃某還強行要求以情人張某的名義在呂某經營的KTV占有10%的干股。自2014年到2018年,呂某給張某銀行卡內每月轉賬4000元,共計17.6萬元。隨著呂某生意做大,黃某又提出在其另外的KTV占股10%。從2015年到2018年間,黃某共計收到呂某的“分紅款”30.8萬元。
除了關照轄區內KTV的營業,黃某為“關照”賭博機經營場所也收受賭博機經營場所老板在逢年過節共14次送的5.7萬,并要求其為自己支付皮衣店1.7萬的購衣款。黃某同時還收受鄧某所送的3萬元,為多名涉黑涉毒人員提供保護,未依法對相關違法人員進行查處。
案發后黃某被蘄春縣公訴機關以受賄罪提起公訴,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本案中黃某索取轄區老板錢物的行為涉嫌的罪名是受賄罪。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賄,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
索取或收受賄賂,并不限于行為人將賄賂直接占為己有,還包括使請托人向第三人提供賄賂的情形。本案中,黃某要求以其情人張某的名義,在轄區經營的KTV占有干股,并在隨后接受“分紅款”的行為,就屬于此種情形。
具體而言,受賄罪的行為方式包括如下:
1. 索賄。索賄指利用職務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的行為。索賄無需為他人謀取利益,就可構成受賄罪。
2. 收受賄賂。這是在行賄人主動行賄的情況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值得注意的有兩點,一是此種行為入罪,必須要“為他人謀取利益”,而這種利益不僅是不正當利益,也包括正當利益;二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屬于主觀要素,只要有承諾,無論是明示還是默示,即可認定構成受賄罪。
3. 單純受賄。這是通常所謂的收錢無需承諾辦事。指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這種行為的認定,無需為他人謀利,但僅限于經濟往來中。
4. 斡旋受賄。這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以受賄論處。
5. 事后受賄。這是指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這也可以構成受賄。#派出所長索賄獲刑 曾入選最美警察##湖北黃岡##黃岡#
但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礙于情面收受財物,事后馬上上交。這不構成犯罪。
曾經的最美警察因受賄獲罪,你怎么看?歡迎留言。
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