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林立某乘其不備登陸友人戴小某支付寶賬號,通過支付寶“螞蟻花唄”的形式,購買了蘋果手機1部,消費了戴小某6000余元。2016年12月,林立某再次悄悄登陸戴小某京東商城賬號,以“京東白條”的形式,購買了電腦1部,消費戴小某6100元。同月,林立某通過支付寶關聯戴小某身份,新申請了一個支付寶賬號,后以戴小某名義通過“螞蟻借唄”形式,向支付寶阿里巴巴貸款1萬元,并暗自轉至其自己的招商銀行卡內。
2017年1月,林立某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認定林立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律師說法】
深圳資深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其中法律關系及辯護思路:
1.林立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本罪的主觀方面構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方面有5種行為,其中之一是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回到本案,“京東白條”屬于京東公司提供給特定京東商城用戶的信用賒購服務,“螞蟻花唄”“螞蟻借唄”屬于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給特定支付寶用戶的信用貸款服務,但用戶使用需提交申請及京東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審核通過,此過程為達成合意簽訂合同的過程。故京東商城用戶通過“京東白條”賒購商品,支付寶用戶通過“螞蟻花唄”“螞蟻借唄”獲得貸款,均屬于簽訂合同。本案中的林立某未經戴小某的許可,以戴小某的名義登錄京東商城、支付寶賬號,通過操作“京東白條”“螞蟻花唄”“螞蟻借唄”貸款消費,非法占有京東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資金,該行為屬于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合同詐騙行為。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騙取被害人的數額為2萬元。本案中林立某騙取兩被害單位財物的數額達2.1萬余元,已達到立案標準。
2.林立某操作“京東白條”“螞蟻花唄”“螞蟻借唄”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或者盜竊罪。原因在于京東商城、支付寶賬號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電子支付卡,不屬于法律認定的信用卡。京東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特定用戶的“京東白條”“螞蟻花唄”“螞蟻借唄”服務,并不以用戶在京東商城、支付寶賬號內有資金為前提,且林立某的行為亦未直接占有戴小某上述賬號內的資金。故林立某操作“京東白條”“螞蟻花唄”“螞蟻借唄”的行為不是信用卡詐騙或盜竊行為。
3.就此案辯護策略的選擇上,需要對合同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界定認定有清晰的認識;此罪與彼罪的辯護重點及對證據的審查是完全不一樣的;此外,需要在罪輕辯護的空間尋找機會,才能很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