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杭州。93年的林某到某汽車租賃服務公司租賃賓利歐陸、把自己裝扮成“白富美”,主動與通過交友軟件陌陌認識的鄭某某見面,交往,并在酒店發生性關系。隨后,林某以手中拍下的照片視頻,以向鄭妻告發兩人是情人關系要挾,從鄭某某處勒索20萬元,后者無奈之下向其轉賬3.3萬元。林某將此用于滿足自己的日常花銷。
林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所謂要挾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才構成犯罪。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也即本罪的追訴標準是涉案金額2000元至5000元;此外,敲詐勒索數額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為起點。敲詐勒索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恐嚇、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并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并未交出財物,均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回到本案中,鄭某某因遭林某要挾,無奈之下向其支付了3.3萬元,林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敲詐勒索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敲詐勒索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或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或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行為人依然要面臨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