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律師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01
疫情防控之下,司法機關為了更好的配合疫情工作的防控,打擊疫情期間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財產安全,根據特殊情形之下,兩高兩部在2月10日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里面對如何適用相關法律,做出了相對具體明確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
“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span>
02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在客觀方面包括,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甲類傳染病,根據官方做出的傳染病分類,甲類目前有兩類:鼠疫、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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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我們的官方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新的文件:
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從文件清晰知道,目前肆虐的新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屬于法定乙類傳染病,但是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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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屬于法定乙類傳染病,卻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那對違反關于新冠狀肺炎的控制措施的行為,能否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個罪名?我們的觀點是:不應當。原因如下:
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則。它的含義是說,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根據官方的文件,新冠狀病毒肺炎,屬于法定乙類傳染病,同時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既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那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罪名,似乎并無不當;然而,文件也明確了,新冠狀病毒,屬于法定乙類傳染病,并不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對構成要件的要求;
罪刑法定的原則要求法律人在對法律進行解釋時,首先應對行為進行形式解釋,然后再作實質解釋。如果突破刑法條文形式上的限制,僅從生活需要對刑法進行實質解釋,就將“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傳播的行為“納入該罪打擊的范圍,就屬于擴大解釋,降低了該罪的入罪條件。
這不僅是違法罪刑法定原則的解釋,也會破壞刑法的穩定性和明確性,侵害公民的合理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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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在此特別疫情防控需要之下,司法工作人員出于打擊涉疫違法犯罪活動,更好的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與時俱進,及時出臺相關指導文件,是非常值得肯定和點贊的。人民需要這樣有擔當,為人民,有溫度的司法作為。
然而,在對犯罪行為的認定過程中,無論怎樣的法律解釋,都需要遵循最基本的原則,都不應該突破刑法的罪刑法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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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并非就不構成犯罪,這一類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也并非就可以逃出法網,置身法外。
根據此類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結合疫情防控的要求,完全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為人主觀是過失的,也完全符合“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行為符合這兩個罪名的構成要件的話,根據刑法的要求,應從重處罰。
如此,既能實現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涉疫違法犯罪的嚴厲打擊,又能恪守刑法的基本原則,做到了對犯罪行為不枉不縱,對人民有責任有擔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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