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對
敲詐勒索罪
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釋義:
一、概念和構成
指以非法
占有
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
所有權
,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當場或限期交付財物或提供財產性利益。數額較大的。
威脅、要挾的內容一般包括四類:1、以涉及被害人或親屬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以揭發被害人或親屬的隱私或罪過,將損害他們的名譽、地位、權益和前途相威脅;3、以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營,將危害被害人的財產權益相威脅;4、利用被害人的危急請求或所處困境等其他手段相要挾。
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里。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語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動作手勢;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后為了保護目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本罪認定
(一)、行為人采取威脅、要挾的手段討取債務行為的認定
有時
債權人
在
討債
的過程中,可能會對
債務人
采取一些威脅的方法。因為其主觀上是要索回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一般認為不構成本罪。當然,威脅行為本身構成其它罪的,如
誹謗罪
、
綁架罪
等的,則按照相應罪處罰。
(二)、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并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財物,均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三、與其它罪的區別
(一)、本罪與
搶劫罪
的區分
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
1、威脅方式
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實現威脅的時間
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3、威脅的內容
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
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二)、本罪與
招搖撞騙罪
的區分
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1、行為特征不同
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
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后,“自愿”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范圍不同
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范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于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
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