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王某和李某都是蘇州同一家保安公司的員工,他們同時被分配到了一家電子廠上班。王某是保安主管,當天晚上,他在給李某分配工作的時候,李某對安排的工作不滿意,兩個人就起了爭執。雙方用手比劃,時間大概在五分鐘左右,期間并沒有發生任何肢體接觸。王某告訴李某說,你想去哪個門就去哪個門吧。爭執過后,李某獨自一人搬了一把凳子坐在了門衛室的外面,可是沒過一會,人就昏了過去。李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他呼吸心跳驟停,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李某的家人將王某起訴到法院,認為李某的死亡與王某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要求其賠償40萬元。最終,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李某家人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王某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原因:
1.王某的行為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當我們說一個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是指發生了違反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在后果上,此行為應當受到刑罰處罰。在此案中,王某做出的行為是:給李某分配工作,出現爭吵,此過程持續了5分鐘。這個“分配-爭吵”行為是不是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呢?答案顯然不是。根據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危害行為的描述,這種危害行為是一種規范判斷,法律判斷。如果雖然對社會有危害,但系社會所允許的行為,就不屬于刑法上的危害行為。所以王某的行為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
2.李某的猝死與王某的行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系。這個危害行為并不包括社會生活所允許的行為。“分配-爭吵”屬于社會生活所允許的行為。故雖然發生了一人猝死的危害結果,卻不能得出王某“分配-爭吵”的行為與這個危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判斷。
3.王某的主觀方面也不符合刑法規定主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包括故意,過失和無罪過事件。無罪過事件又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氐竭@個案情中,分配工作的王某不是故意,也非過失,完全無法預見,也不能預見,上下級之間的工作安排會導致李某的心臟病發作,導致李某的死亡。這是一起意外事件。
4.綜上所述,王某行為雖然間接導致了李某死亡的發生,其主觀方面及客觀方面都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其行為也與危害結果無因果關系。故經過審理,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王某不用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