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嶺。涉案的4名未成年罪犯毆打、威脅13歲少女拍下性愛視頻,并強迫少女賣淫多次后,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這個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受害者是13歲少女,而施害犯罪者一方是多名未成年人團伙。這就帶來一個問題,在受害者及施害者雙方都是未成年人情形之下,法律如何平衡既對未成年犯罪的從寬處罰,但法律也加強保護未成年人受害者的法律精神?
先來看案件經過:少女在酒吧認識社會朋友聶某等人后,后者欺騙少女出來工作。當少女到達聶某的出租屋后即陷入犯罪團伙的掌控之中。
在長達1個月被控制的噩夢里,少女遭受了身體到精神的雙重傷害:除了因少女拒絕賣淫的要求被多次毆打;為防止少女逃走,不僅扣押其身份證,這個犯罪團伙還拍下團伙成員與少女發生性關系的視頻,借此威逼少女服從;少女幾次逃走被找到帶回出租屋進行毆打;最后少女被逼先后10多次賣淫,所得收入全部被犯罪團伙等人拿走。
直到2020年6月28日,少女終于逃離魔掌并前往派出所報案。
2021年1月20日。法院以強迫賣淫罪和聚眾斗毆罪兩項罪名判處涉案4名未成年罪犯6年8個月至5年不等刑期。
事實上,強迫賣淫罪是一個基本刑在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雖然《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強迫賣淫罪最高刑死刑的處罰,并取消了該罪關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僅規定“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但在司法解釋規定的5種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里,特別明確突出了對于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保護,即強迫幼女賣淫的,不需要達到5人的人數的限定,只要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就屬于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而本案中的受害者是13歲少女。即對被告人應適用升格的法定刑,即起點為10年有期徒刑。
而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及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這個從寬處罰是必須,是應當,而不是可以。
縱觀整個事件經過及被告人獲刑的2項罪名及6年8個月的刑期,可以明顯感受到這個刑事處罰是充分遵循了刑法規定的對未成年犯罪處罰從寬的基本原則。
但對受害少女的特別保護是否同樣保護到位?
案件中有一個情節需要注意:為了脅迫少女賣淫,團伙成員聶某讓女朋友張某拍攝下自己在出租屋里與少女發生性關系的視頻。
司法實踐是如如何評價這個行為的?答案是構成了強奸罪。
而根據刑法對強迫賣淫罪的規定中明確,犯有本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即案件中聶某錄下與少女發生性行為這個情節,應當獨立成立強奸罪罪名,不應被強迫賣淫罪名所包含評價,應與強迫賣淫罪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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