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01 基本案情介紹
林某,2013年就職于某保險公司,認識了客戶古某,并為古某辦理了多份保險。2016年,林某離職,在知悉古某的保險合同到期后,林某以保險公司內部有4年期高息存款項目,說服古某將退還的70萬保險金交給其購買,同時支付了7萬元作為第一年的利息。林某將獲取的70萬元中的40萬投資在自己開辦的汽車美容店,20萬借與他人。林某花費100元制作了一份以古某為戶名的70萬元假的農業銀行存折,交給古某。后古某需要提錢,被農行告知是假存折,因而向公安告發而案發。
02 法院審理情況
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林某犯詐騙罪,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林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一審宣判后,林某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林某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認為原二審裁定應予維持。
林某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訴,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再審決定書。
03 一審及二審中,林某被認定構成詐騙罪。再審中,高院更改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認定林某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
原一審法院認為,詐騙罪的客觀表現,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回到本案中,林某對以虛構事實騙取古某的70萬元供認不諱,結合證人證言、林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偽造的存款折能夠證實,足以認定。
二審法院認為,林某從保險公司離職后,虛構該公司內部有高息存款的事實,騙取了古某退保所得款70萬元。林某將一本偽造的銀行存折交給古某,除手中持有一本偽造的銀行存折外,古某已完全失去了對涉案款項的實際控制。林某的欺詐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再審中,林某辯解自己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古某的70萬元的故意;自己是合法取得古某的70萬元保險退還款,客觀上沒有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做法,故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自己的唯一過錯在于制作了一張假存折交給古某。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人認為林某不構成詐騙罪,而是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的辯護意見。
04 再審中為何未認定林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再審法院認為,林某的供述證實,其是因投資汽車美容店才騙取古某的款項,且需要每年支付利息,期限是4年,到期后需要歸還本金,并在騙取保險退還款后即返還給古某第一年的利息7萬元;
客觀上林某在騙得涉案款項后并未逃跑、揮霍,也未將款項用于違法活動,導致認定林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不確鑿,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故認定林某構成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而林某指使他人偽造銀行存折且面額超過1萬元,認定林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05 再審改判的意義
2019年3月,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再審判決: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及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原審上訴人林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
本案再審中,林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或是偽造金融票證罪?司法機關對被追訴人構成犯罪是否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準確?通過對在案證據的梳理,論證了當事人林某構成刑罰程度相比詐騙罪更輕的偽造金融票證罪,成功地說服法庭將林某的刑期從10年降至4年,辯護人在審理過程中提供的法律意見意義重大。
這也體現了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作用,就是通過幫助國家司法機關查清案件事實真相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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