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江蘇南京王先生稱,5月18日凌晨他醉宿街頭被一陌生男子性侵。6月18日, 因為被侵害之后出血了,目前他自行前往疾病控制中心做了HIV檢測。王姓男子被同性性侵,那該名性侵嫌疑人將如何被定罪?
筆者認為,該名男子不會被認定為強奸罪。
我國刑法中對強奸罪的規定是違背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即強奸罪保護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權。該案件的受害者是男性,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奸罪保護的犯罪對象。
既然男性不能成為強奸罪的受害對象,根據我國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所以這起案件不可能突破法律規定,嫌疑人不可能被認定為強奸罪。
那該名男性性侵嫌疑人如果指控犯罪,可能被認定的罪名是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而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十四周歲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男性的性自由權得到法律保護。所以強制猥褻罪侵害的客體包括男性或者女性的性自由權,具體包括忍受性權利的自愿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猥褻是身體特別是私密部位(如女性的胸部、臀部、下體等)的接觸。所謂強制猥褻,是指除性交以外的違背他人性意愿或性感情的行為。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性有關且會引起被害人的性厭惡感或性羞恥感。
但是,在評價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中的強制猥褻行為,需要與一般的猥褻行為進行區分。
猥褻他人要用強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為強制體現了被害人對性意愿的違背。強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和脅迫。只要行為人在實施猥褻行為時被害人難以反抗即可。對于一般的猥褻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強制行為中,其他方法的認定。例如對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的受害者實施的猥褻行為,在本質上會被認為是違背受害人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這些情形之下的猥褻行為會被認定為強制猥褻罪。
故本事件中,該名嫌疑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需要結合更多的證據來進一步判斷,而非僅憑受害者的陳述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將嫌疑人定罪入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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