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一種特殊的救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序。
1.審判程序提起的方式是申訴。申訴的主體有哪些?
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申訴受理機關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3.申訴是否必然引起再審?
申訴不能必然引起再審。
4.申訴是否可以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5.申訴時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申訴人最遲在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內提出申訴。超過2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申訴,法院未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6.法院審查申訴的程序?
(1)原則上,申訴由終審法院處理。
(2)越級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對越級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法院審查處理,并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7.死刑案件申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由原核準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法院審查。原審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8.兩級申訴制度是指什么?
兩級申訴制度是指一份申訴經兩級人民法院審查被駁回后,不得再持續性地進行申訴的制度。具體是指,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再審理由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9.檢察院審查申訴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確有錯誤,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刑事申訴監察部門辦理。
(2)直接向上級檢察院申訴的,上級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3)檢察院復查決定不予抗訴后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檢察院應當受理。
(4)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有監所監察部門辦理。
10.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多長時間內作出是否重新審判的決定?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超過6個月。
11.申訴引起重新審判的情形有哪些?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3)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5)認定罪名錯誤的;
(6)量刑明顯不當的;
(7)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
(8)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9)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12.哪些申訴不會被受理?
(1)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申訴,不宜受理。
(2)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或者復查駁回的案件,申訴人仍不服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
13.如果重新審判的案件,是否可以上訴、抗訴?
(1)如果重新審判的案件,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2)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經過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14.再審中應當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1)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
(2)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
(3)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4)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5)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
15.再審中可以不開庭的情形有?
(1)原裁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
(4)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征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經兩次通知,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
16.再審與執行的關系是怎樣的?
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17.再審程序中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的區別是什么?
中止審理,是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收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訴書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待其到案后,恢復審理。
終止審理,是如果超過2年仍查無下落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18.再審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什么?
再審不加刑是指,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只針對原審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審被告人的刑罰。
19.重新審理后應當改判的情形是什么?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20.重新審理后可以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的情形是哪些?
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1.再審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1)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2)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上述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上述規定。
22.按第一審程序再審,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可否當庭釋放?
對按一審程序再審后,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應當庭釋放恢復其人身自由。當然如控方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犯罪嫌疑不能完全排除,并當庭表示要上訴,為保證二審程序的順利進行,可對該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
23. 法院受理了當事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的申訴,再審時對刑事部分應如何處理?
法院受理了當事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的申訴后,再審時對刑事部分可以不予審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
24.如當事人要求追加后出現的共同加害人為附帶民事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如當事人要求追加后出現的共同加害人為附帶民事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要求追加后出現的共同加害人為附帶民事被告的訴訟請求,并告知其如在追訴時效內可另案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后出現的共同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