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東, 男,88年出生。安徽人。因涉嫌犯詐騙罪,2018年10月被福田公安分局抓獲,同日被批準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3月中旬,鄭某東在本市某街道以每天1400元人民幣的租金租下八張桌子用于無證“酒吧”,并準備了廉價紅酒,飲料,小吃,酒水單,POS機等物品,利用“酒托女”以交友為名通過微信,陌陌等網絡聊天工具約多名被害人到該“酒吧”進行高價消費。2014年3月開始,王寶某,陸某,丁某受鄭某東聘用到該無證“酒吧”上班,每人每天按消費單數獲得150至300元不等的報酬。自2014年3月,多達20名被害人在該無證“酒吧”被騙,金額達38973元。
隨著被害人的舉報,鄭某東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鄭某東家人慕名找到王平聚律師團隊。在接受了鄭某東家人的委托之后,王平聚律師團隊迅速開展了法律服務工作。王平聚團隊律師積極和公安機關溝通了解案件情況;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積極申請閱卷,仔細研究案情的證據和法律事實,查閱相關案例,用心在所有的證據中尋找從輕和酌情從輕的情節為其做罪輕辯護;提煉質證提綱;為庭審準備詳實有的放矢的辯護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同時根據廣東省刑事立案詐騙罪的量刑標準,結合鄭某東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檢察院建議量刑1年6個月左右。團隊律師在全面分析案情的情況下,建議其積極退贓返還詐騙款項,以獲取輕判的機會。庭審上,團隊律師提出鄭某東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并積極退贓等罪輕辯護意見,最后法院能夠采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判處鄭某東1年2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相比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減少4個月,確屬成功的有效辯護。鄭某東及家人對王平聚律師團隊的專業和用心,給予了一致的肯定和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