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戀人都能面對分手無動于衷,坦然面對的。通常,用情過深,付出更多的一方在面臨分手時,會更加極力挽留。而發生在遼寧的顏某為阻止前女友駕車離去,爬上轎車發動機蓋欲加阻攔,女友緊急剎車后墜下不幸身亡的悲劇,令人唏噓。
在顏某爬上汽車發動機蓋之前,已經發生了一連串的事情:駕車前往興城與女友見面,隨后兩人一同駕車返回葫蘆島。途中,顏某欲與女友發生性關系。用性挽回分手的對象,某些時候也是行之有效的辦法。然而顏某兩次被拒。在龍港區一未開通公路上,女友下車欲離開,被顏某阻止后返回了駕駛位。顏某被鎖在車外。(女友返回車后坐在了駕駛位上)女友駕駛車輛掉頭離開,在加油提速過程中打開車燈發現顏某蹲在車輛發動機蓋上拍打玻璃,立即緊急剎車。顏某跌落摔傷頭部,送醫不治而亡。
顏某的不幸離世,是意外?還是前女友過失行為所致。日前,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女子岳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從我們普通的法感情而言,當事件中出現死亡的結果,內心自然本能地希望有人為亡者負責,為死亡事件承擔責任。然而從一個法律人角度,職業的訓練會要求辦案人員能跳出事件本身來看待事情本身。把自身情緒從案件事實引發的情緒中隔離出來。因為事件發生在顏某與女友之間,案件事實和證據高度依賴岳某的交代。而在對一個行為性質判斷時,行為人行為細微的差別,甚至可能完全改變事件定性。故在對某個行為進行分析時,司法辦案人員、辯護律師等需要把自己抽離出來,才能對行為性質做出更加客觀、理性的判斷。
在一起死亡事件中,存在多種可能:故意殺害事件;意外事件;另一種情形就是事件中有人存在過失行為,過失導致了死亡。
故意殺害事件較容易被案件證據所證實。而意外事件和過失致人死亡,在某些情形之下,因缺乏清晰可信的證據,實務中區分二者存在相當的困難,尤其是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區分。
根據法律的規定,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都表現在對危害結果沒有預見,結果的發生也都違背了行為人的意愿。但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存在結果注意義務,而意外事件中行為人則沒有這種義務。無論是從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社會習俗來看,行為人都無法預見危害結果的發生。
回到當時女子與前男友的爭吵中,事實上,據后續偵查,顏某與女友送檢毛發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意味著兩人或剛吸食過毒品。而吸食毒品的危害之一,即是影響正常的行為的判斷能力,嚴重者甚至出現幻覺。可以想象,在女友急于駕車離開,被鎖在車外的顏某面對啟動的轎車,可能會追著拍打車門、車身欲阻止女友;也可能會原地目送女友駕車離去;但事實上,顏某采取了比較極端的行為:爬上了啟動車輛發動機蓋上,拍打前窗玻璃。
逝者已逝,即便女子被判承擔刑事責任,也無法換回顏某的生命。然而也給世人帶來警醒:善待自己,不要用危險的方式來挽回一段感情。
同時我們可以做出一個假設:如果這個行為是女子扭頭查看道路倒車過程中發生,從正常人的常識看,需不需要女子對顏某的爬車行為具有預見性?彼時情形之下,是否需要女子對顏某會從車蓋上摔下死亡具有預見義務?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女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完全沒有問題。因為她未能履行刑法規定的結果注意義務。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這樁悲劇只能定性為意外事件。女子無需為顏某的死亡負責。
如果你是一名駕駛者,是否曾遇到過被爬上車蓋被阻止離開的情形?你是否會預見這樣情形?可以在留言區留下你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