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魯某偉為個體經營戶,其在新州小學對面經營一家“樂知”書店,經營圖書、文具等。為能在新州小學銷售教輔資料(包括每個年級的輔導作業、卷子、寒假作業和暑假作業)。經過新州小學校行政班子會議討論決定,學校通過從魯某偉處訂購教輔資料,魯某偉以支持學校為名承諾按銷售教輔資料總價款的30%返回給學校,并安排教導處負責和魯某偉對接。2012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間,魯某偉在將教輔資料新州小學采購的資料銷售給新州小學后,按照約定的30%比例返現給新州小學,9學期共計返現511604元人民幣。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魯某偉犯對單位行賄罪,單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律師說法】
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點評了其中法律關系:
刑法規定的對單位行賄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本案中新州小學屬于事業單位,是對單位行賄罪的適格對象;魯某偉為了獲得新州小學銷售教輔材料的訂單,以支持學校的名義給予學校銷售回扣,這個行為觸犯了對單位行賄罪。魯某偉在面對紀委的調查時如實交代了犯罪行為,這無疑對其爭取寬大從輕甚至免除刑罰很重要。
作為當事人的辯護律師,最重要的就是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對法律適用的精準理解,對案件呈現出來的事實和證據的把握,全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回到本案,就是準確把握案情,仔細研究選擇辯護策略,從法定量刑情節以及酌定量刑情節多方面入手,多點突破,合情合法合理,積極說服法官,爭取法官最大的自由裁量,從而為魯某偉爭取免除或者最輕的刑事處罰。本案最終對魯某偉單處罰金,免除了失去自由之苦,對其而言,算是比較理想的結果了。